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0307民初6446号 原告:北京学而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中鼎大厦******。
法定代表人:樊保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素素,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豪,该公司员工。
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学而思文化艺术教育(个体工商户),住所地,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光雅园1巷**102iv> 经营者:黄燕锋,男,汉族,1982年10月13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少龙,广东杰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凯瑞,广东杰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北京学而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或简称学而思公司)诉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学而思文化艺术教育(以下或简称深圳学而思教育)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素素、被告经营者黄燕锋、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少龙、李凯瑞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学而思公司诉称,原告成立于2003年,致力于为6-18岁的孩子提供高品质的课外辅导,经过多年经营,已经成为全国范围内受家长和学生信赖的中小学生课外辅导品牌。
原告在北京、上海、深圳等多地设立了分校,称为全国影响力较大的教育公司。
原告于2012年1月28日注册第9068528号“学而思”商标,有效期至2022年1月27日,核定服务项目为:学校(教育)、教育、培训、安排和组织培训班等;
原告的第22164661号“图形(问号)+学而思培优”图形商标于2018年1月21日注册,有效期至2028年1月20日,核定服务项目为:学校(教育)、教育、培训、安排和组织培训班等。
经过原告及所举办学校的不断宣传及使用,上述“学而思”商标在教育培训服务业已具有极高的知名度。
“学而思”商标及学而思品牌因多年高品质服务及教育信息化领域的有益探索获得了众多荣誉。
被告系深圳市龙岗坂田光雅园1巷5号的小学生补习机构,开展学生文化及艺术补习的教育培训业务,店面门头广告牌上使用“学而思”的标识,招牌名称为“学而思文化艺术教育”。
同时,被告在其运营的“深圳学而思家教网”主页上使用原告的注册商标标识。
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且构成不正当竞争。
综上,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9068528号“学而思”、第22164661号“图形(变造问号)+学而思培优”注册商标专用权;
2、被告注销“深圳学而思家教网”等侵犯原告权利的非法网站;
3、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以及原告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500000元,其中合理支出包括公证费4800元、交通联络费200元,其余495000元为侵权损害赔偿;
4、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原告在庭审过程中当庭申请将上述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要求被告不得在网站中使用与原告商标相同或类似的的文字描述及标志,同时明确停止侵犯商标专用权的方式包括拆除门店招牌、注销个体经营户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学而思文化艺术教育。
被告深圳学而思教育辩称:被告并未侵犯原告的商标专用权,被告的工商营业执照是按照法律正常发放的,取得合法,不需要注销。
其次,被告的经营范围主要是辅导孩子的作业,原告的注册商标核定项目中没有包含课外辅导项目,所以被告的行为不构成对原告商标的侵权。
经审理查明,第9068528号“学而思”注册商标的注册人系原告,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1类,包括学校(教育)、教育、培训、安排和组织培训班等,有效期自2012年1月28日至2022年1月27日。
第22164661号“图形(变造问号)+学而思培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系原告,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1类,包括学校(教育)、教育等,有效期自2018年1月21日至2028年1月20日。
原告将上述商标用于中小学课外培训、教育信息、各分校的宣传等方面。
经过多年经营推广原告的“学而思”注册商标及品牌在行业内形成了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公证处出具的(2018)深福证字第34616、34617、34618、34619号公证书显示,在百度地图中搜索“学而思”,被告名称、地址、经营场所照片等出现在其中。
深圳市学而思培训中心的委托代理人于2018年9月28日操作公证处的计算机,打开名为“深圳学而思家教网”的网站(www.szxesjjw.com),该网站以提供一对一辅导为主,网站上突出使用了“图形(变造问号)”标识以及“深圳学而思家教网”字样。
深圳市学而思培训中心的委托代理人于2018年9月28日操作公证处的计算机,登录腾讯QQ软件,搜索QQ号1036591806,显示为深圳学而思家教网,其QQ头像为“图形(变造问号)”。
搜索QQ群号252449570,为“深圳学而思家教网”的QQ群,QQ头像为“图形(变造问号)”,显示群成立时间2012年7月28日,共有261名成员。
另,被告的店面招牌、玻璃门处突出使用了“图形(变造问号)”和“学而思文化艺术教育”、“学而思教育”字样, 另查,被告深圳学而思教育于2018年7月18日注册成立,注册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黄燕锋,经营范围为文化教育。
被告提交的房屋租赁合同显示,被告经营者黄燕锋于2018年1月1日承租了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光雅园1巷5号102用于被告经营场所,租赁期限一年,月租金2000元。
再查,在开庭审理前,被告已拆除了门店招牌,清理了玻璃门上的“图形(变造问号)”标识。
以上事实,有营业执照、公证书、商标注册证、房屋租赁合同等证据证实。
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本案为侵犯商标权纠纷,根据原、被告双方诉辩意见及庭审情况,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二,一是被告的行为是否侵犯了原告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二是被告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以及赔偿数额。
关于争议焦点一,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原告学而思公司是第9068528号“学而思”、第22164661号“图形(变造问号)+学而思培优”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原告将上述商标用于其教育培训、教育辅导等经营活动,经过原告长期经营该注册商标在行业内形成了较大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被告经营范围系文化教育,具体系为学生提供课外教育辅导,其与原告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项目教育、培训等属于类似服务。
被告在其经营的店面招牌、网站、QQ群和QQ号中突出使用“学而思”、“图形(变造问号)”标识,与原告请求保护的“学而思”、“图形(变造问号)+学而思培优”分别构成相同和近似,根据上述规定,其行为已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此外,被告将原告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学而思”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字号使用,其行为足以构成混淆误认,亦属于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被告深圳学而思教育辩称其经营范围与原告注册商标核准范围不一致,其行为不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意见,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争议焦点二,本院认为,被告深圳学而思教育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学而思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第三款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原告未提供其因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等证据,被告所提交证明其获利的证据,系被告单方制作,无其他证据佐证,本院不予采信。
故本院综合考虑原告企业的知名度、被告行为的性质、影响范围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定由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30000元。
原告诉请的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过高部分,本院予以驳回。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经合议庭合议,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学而思文化艺术教育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北京学而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第9068528号“学而思”、第22164661号“图形(变造问号)+学而思培优”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包括停止在其注册的网站上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或类似的的文字描述及标识、不得将原告注册商标“学而思”作为企业字号使用;
二、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学而思文化艺术教育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北京学而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30000元;
三、驳回原告北京学而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5000元,被告承担38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