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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长沙市芙蓉区艾心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湘01民初2014号
案件名称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长沙市芙蓉区艾心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6-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长沙市芙蓉区艾心食品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1民初2014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

法定代表人:吕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匡秀娟,湖南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玉贞,湖南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市芙蓉区艾心食品店,经营场所长沙市芙蓉区东湖街道湖滨社区生机创业街****门面。

经营者:艾金华。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沙市芙蓉区艾心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9日立案受理。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程 婧审判员 蔡 晓审判员 何 鑫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田佩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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