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01民初773号原告:广州市百懋冷冻餐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2U。
法定代表人:黄条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符向宇,北京市中伦文德(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康松,男,汉族,1987年3月12日生,住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系该公司法务经理。
被告:合肥长江批发市场凯森食品原料经营部,经营场所安徽省合肥长江批发市场糖酒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J9T。
经营者:马海霞,女,1990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现伟,该部实际经营者,系经营者马海霞之夫。
被告:苏州市伯马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苏,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藏书镇永丰村**信用代码×××602。
法定代表人:潘震,任职情况不详。
原告广州市百懋冷冻餐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长江批发市场凯森食品原料经营部、被告苏州市伯马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广州市百懋冷冻餐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7日以已与被告合肥长江批发市场凯森食品原料经营部、被告苏州市伯马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百懋冷冻餐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州市百懋冷冻餐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张 丽 红审判员 胡 娟审判员 许 琛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玲(代)附:(2019)皖01民初773号民事裁定书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