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1民初599号 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三河镇北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13922232B。
法定代表人:吴秀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红艳,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查茜,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尚柏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航城街道黄麻布社区簕竹角鸿竹雍啟科技园**厂房**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598764685。
法定代表人:赵耿铭。
被告:阳江市阳东区鸿卓塑料制品厂,住,住所地阳江市阳**东城镇丹载村委会竹洛村九巷**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05822363J。
法定代表人:许卓文。
被告:深圳市金益亨通贸易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航城街道黄麻布社区簕竹角鸿竹雍啟科技园**厂房**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598764685。
法定代表人:何升彦。
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尚柏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阳江市阳东区鸿卓塑料制品厂、深圳市金益亨通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4日立案。
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30日以其与深圳市尚柏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阳江市阳东区鸿卓塑料制品厂、深圳市金益亨通贸易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75元,减半收取2937.5元,由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