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6民初14386号原告广东天福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南城区车站路**天福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0P。
法定代表人欧阳华金。
委托代理人易春丽,广东华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锐娴,广东华然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西乡百货天福便利店,经营场所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固戍一路2深圳市宝安区西乡固戍一路沙边新村一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L3K。
经营者陈丹绵。
上列原告诉被告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天福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