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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天福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宝安区西乡百货天福便利店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306民初14386号
案件名称广东天福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宝安区西乡百货天福便利店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6-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天福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宝安区西乡百货天福便利店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6民初14386号原告广东天福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南城区车站路**天福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0P。

法定代表人欧阳华金。

委托代理人易春丽,广东华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锐娴,广东华然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西乡百货天福便利店,经营场所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固戍一路2深圳市宝安区西乡固戍一路沙边新村一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L3K。

经营者陈丹绵。

上列原告诉被告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天福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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