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1972民初184号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国衡,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富伦,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翁尧靖,广西桂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虎门强根日用品店。
经营者:黄强根。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虎门强根日用品店(经营者:黄强根)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东莞市虎门强根日用品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东莞市虎门强根日用品店的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东莞市虎门强根日用品店(经营者:黄强根)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75元,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由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