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民初4895号 原告:广东风铝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凤池。
法定代表人:吴小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式辉,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哲,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杰,男,1989年7月8日出生,系个体经营者,经营场所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天建村**, 原告广东凤铝铝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7日立案。
现原告广东凤铝铝业有限公司以与被告杨杰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凤铝铝业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凤铝铝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1200元,由原告广东凤铝铝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