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6民初43号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黄河中路**。
法定代表人:王耀,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边伟刚,河南九格律师事务所。
被告:鹤壁市淇滨区宏阳超市,,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淇滨大道**经营者:李国献,男,1967年11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内黄县。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鹤壁市淇滨区宏阳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日立案。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