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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阴市艾格赛伦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欧瑞康纺织有限及两合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最高法知民辖终58号
案件名称江阴市艾格赛伦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欧瑞康纺织有限及两合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管辖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管辖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6-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江阴市艾格赛伦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欧瑞康纺织有限及两合公司;福州市长乐区顺亚针织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C}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知民辖终5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阴市艾格赛伦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江阴市徐霞客镇马镇工业园区马璜路。

法定代表人:曾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鋆,江苏拓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欧瑞康纺织有限及两合公司。

住所地:德意志联邦共和国雷姆沙伊德市勒沃库泽大街**。

法定代表人:科西马·普赖斯,该公司法律总顾问。

法定代表人:彼得·劳,该公司知识产权高级法律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坚,北京市万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云峰,北京市万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福州市长乐区顺亚针织有限公司。

。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文岭镇阜山村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陈建增,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江阴市艾格赛伦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格赛伦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欧瑞康纺织有限及两合公司(以下简称欧瑞康公司)、原审被告福州市长乐区顺亚针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亚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10日作出的 (2019)闽01民初69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艾格赛伦公司上诉称:1、艾格赛伦公司是被诉侵权产品的制造销售企业,而顺亚公司是支付了合理对价的使用者,其本身没有过错,故顺亚公司所在地法院不具有管辖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顺亚公司只是善意的采购方,并且支付了合理对价,由于工业产品可能销往世界各地,对于购买者而言并没有任何过错,故顺亚公司住所地不应认定为是侵权行为地,相应地,顺亚公司住所地的法院也不具有管辖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六十九条的规定,专利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该产品的,不视为侵权。

故顺亚公司的使用行为属于权利用尽,不构成对欧瑞康公司合法利益的侵害。

综上,原审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应将本案移送艾格赛伦公司住所地法院,即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欧瑞康公司、顺亚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于侵害专利权纠纷,存在多个被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该规定,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对专利民事侵权纠纷案件均有管辖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本案中,顺亚公司系被诉侵权产品的使用者,该公司住所地及被诉侵权产品使用地均为福建省福州市,欧瑞康公司选择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符合法律规定。

而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杭州市、宁波市、合肥市、福州市、济南市、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第五条的规定,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发生在福建省辖区内有关专利纠纷的第一审民事、行政案件具有管辖权。

故依据上述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虽然艾格赛伦公司主张顺亚公司系善意使用被诉侵权产品,但在管辖权异议阶段,原则上只需审查与建立案件管辖连接点相关的事实,确定具有可争辩的管辖连接点即可。

至于合法来源抗辩、权利用尽抗辩能否成立,均属于实体审理的范畴,并非管辖权异议阶段所要解决的问题,故不影响原审法院是否具有管辖权的认定。

综上,艾格赛伦公司的上诉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朱 理 审判员 傅 蕾 审判员 张晓阳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宾岳成 书记员谢思琳 裁判要点 案  号 (2019)最高法知民辖终58号 案  由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合 议 庭 审判长:朱理 审判员:傅蕾、张晓阳 法官助理:宾岳成 书记员:谢思琳 裁判日期 2019年6月28日 涉案专利 “假捻变形机”发明专利(ZL200810175661.2) 关 键 词 发明专利;

管辖权异议;

侵权行为地;

被告住所地;

合法来源;

权利用尽 当 事 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阴市艾格赛伦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欧瑞康纺织有限及两合公司;

原审被告:福州市长乐区顺亚针织有限公司。

裁判结果 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原裁定主文:驳回江阴市艾格赛伦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杭州市、宁波市、合肥市、福州市、济南市、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

法律问题 关于实体问题的抗辩是否影响管辖权的确定 裁判观点 合法来源抗辩、权利用尽抗辩属于实体审理范畴,不影响管辖权的确定。

注:本摘要并非裁定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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