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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洪斌与郭婷婷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鲁01民初1056号
案件名称余洪斌与郭婷婷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6-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余洪斌;郭婷婷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1民初1056号 原告:余洪斌,男,1963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光彪,浙江五联(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婷婷,女,199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山东省费县 原告余洪斌与被告郭婷婷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余洪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光彪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郭婷婷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余洪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停止销售侵害原告专利号为ZL201530227709.0、名称为““工艺品(miss兔一)””外观设计专利权产品的行为;

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万元;

3.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5年7月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名称为“工艺品(miss兔一)”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于2015年11月18日获得授权公告,专利号为ZL201530227709.0。

目前,该专利处于有效状态。

被告在未取得原告许可的情况下,销售与原告专利相同相似的产品。

经原告申请,由公证处对被告所涉侵权行为进行了证据保全。

被告的行为已构成侵权,应当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郭婷婷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5年7月1日,原告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名称为“工艺品(miss兔一)”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于2015年11月18日获得授权公告,专利号为ZL201530227709.0。

目前,该专利处于有效状态。

根据涉案外观设计简要说明记载,该外观设计产品的用途系用于摆件或礼品的工艺品,设计要点在于产品的整体形状,最能表明设计要点的图片或照片为立体图。

2018年5月15日,原告余洪斌的委托代理人李承斌在浙江省义乌市公证处对其已经网购的相关侵权产品申请证据保全公证。

2018年5月16日,在公证处公证人员监督下,该公证处工作人员周谊超收到一件由“百世快递”快运的货物,运单编号:71309410162414,寄件人信息为:郭婷婷,1328712****,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永兴玩具批发城。

经检查,该货物包装完整。

2018年5月31日,李承斌在公证处办公室对5月16日收到的上述货物进行拆包,并将里面的二个兔子玩偶交由公证人员封存。

同日,李承斌使用该公证处办公室连接互联网的计算机,登陆淘宝网,输入账号“1835890****”和密码,点击查看2018年5月14日、订单号为159354914433199522的订单,订单显示的产品名称为“兔子毛绒玩偶玩具可爱情侣兔公仔女生儿童生日礼物创意婚庆布娃娃”,单价35元,数量为1对。

卖家信息显示昵称:卡布奇诺霖婷,真实姓名:郭婷婷;

城市:山东临沂;

联系电话:0539-833****。

收货地址显示:周宜超,86-1395845****,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稠城街道江滨西路30号。

李承斌对上述取证过程进行了截图和录屏,公证人员进行了现场记录。

经当庭拆封,公证封存的物品系形状为兔子的男兔、女兔毛绒玩具各一个,本案中原告主张的侵权产品为女兔。

关于被诉侵权产品销售者身份的确定,根据原告陈述,系根据订单信息记载的真实姓名及发货单记载的发货人为郭婷婷,原告向淘宝网申请信息披露后,向义乌市公安局申请调取了郭婷婷的人口信息,由此确定被诉侵权产品的销售者为本案被告。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外观设计专利证书、专利年费收据、浙江省义乌市公证处出具的(2018)浙义证民内字第12715号、12696号公证书及封存实物、淘宝网核实邮件信息、郭婷婷的人口信息在案为证。

本院认为,原告余洪斌为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涉案专利处于稳定的法律状态,原告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依法受到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本案被诉侵权产品与专利产品用途相同,属于同类产品,可以进行近似性对比。

将公证书中照片显示的被控侵权设计与涉案专利进行比对,涉案专利为女性兔子玩偶,兔子呈站立状态,头戴帽子,闭眼,呈微笑状态,帽子包住后脑勺,两只耳朵露在外面,玩偶双手交叉在胸前,胸前有丝巾,围围裙,围裙上有花草图案,穿鞋子。

被控侵权商品与原告专利除胸前有所不同,其余部分基本一致,以一般消费者施以普通注意力,两者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被诉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落入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被告郭婷婷未经原告许可,销售侵犯原告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赔偿数额,因原告未举证证明其因被告侵权所受损失、被告侵权所获得利益以及涉案专利许可使用费的情况,本院考虑涉案专利类型、被告的侵权性质及情节、原告为维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等情况,综合予以确定。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郭婷婷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余洪斌的名称为“工艺品(miss兔一)”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530227709.0)的产品的行为;

二、被告郭婷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余洪斌经济损失1万元。

三、驳回原告余洪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元,由原告300元,由被告郭婷婷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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