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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淳扬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普玛斯精密组件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最高法知民辖终83号
案件名称东莞市淳扬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普玛斯精密组件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管辖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管辖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6-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东莞市淳扬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普玛斯精密组件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C}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知民辖终8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市淳扬电子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沙头社区大井街******。

法定代表人:杨庆春,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普玛斯精密组件有限公司。

。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红星社区泰兴工业城**303 法定代表人:龙新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东莞市淳扬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淳扬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普玛斯精密组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玛斯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8)粤73民初350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淳扬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案件移送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和理由:(一)淳扬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广东省东莞市,而且普玛斯公司公证购买的被诉侵权产品也来源于广东省东莞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及专利纠纷案件级别管辖的相关规定,本案应由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二)基于方便当事人诉讼、方便人民法院审理的“两便”原则,由淳扬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有利于法院实地调查取证与及时审理本案,节约司法资源及当事人的诉讼成本。

普玛斯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上诉案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淳扬公司的住所地及普玛斯公司公证购买被诉侵权产品的地点均在广东省东莞市,淳扬公司对此不持异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东省内的专利一审民事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广东省其他中级人民法院不再受理专利一审民事案件。

淳扬公司上诉主张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本案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在广东省东莞市,应当由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跨区域管辖。

淳扬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沈红雨 审判员  任晓兰 审判员  崔 宁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王有展 书记员王茜 裁判要点 案  号 (2019)最高法知民辖终83号 案  由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合 议 庭 审判长:沈红雨 审判员:任晓兰、崔宁 法官助理:王有展 书记员:王茜 裁判日期 2019年6月28日 关 键 词 知识产权案件跨区域管辖;

专利侵权行为地;

被告住所地 当 事 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市淳扬电子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普玛斯精密组件有限公司。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原裁定主文:驳回被告东莞市淳扬电子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第三条第二款。

法律问题 知识产权法院对专利一审民事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的范围 裁判观点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东省内的专利一审民事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

本案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在广东省东莞市,应当由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跨区域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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