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民初2012号 原告:太子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邛崃产业园区羊横二路**。
法定代表人:李鸿鹄,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晓东,四川中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友昌,四川中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都区海纳白川家具厂,经营场所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斑竹园镇檀木村。
经营者:郑海川。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建清,四川永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植艳君,四川永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海纳白川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黄贝街道深南东路集浩大厦A1206。
法定代表人:郑海川。
被告:成都香江全球家居城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成都家具产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鲁朝慧。
原告太子家居有限公司与被告新都区海纳白川家具厂、深圳海纳白川家居有限公司、成都香江全球家居城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8日立案。
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5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太子家居有限公司当庭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新都区海纳白川家具厂、深圳海纳白川家居有限公司、成都香江全球家居城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太子家居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其撤回对新都区海纳白川家具厂、深圳海纳白川家居有限公司、成都香江全球家居城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太子家居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计1450元,由原告太子家居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