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苏09执1245号申请执行人: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岷江西路**。
法定代表人:刘中国,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滨海县东坎镇海文烟酒行,住所地江苏省滨海县东坎镇人民南路金纺**。
经营者:崇海文。
被执行人:崇海文,女,1969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滨海县。
申请执行人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滨海县东坎镇海文烟酒行、崇海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执行依据:本院(2017)苏09民初86号民事调解书],本院于2019年6月3日立案执行。
因被执行人滨海县东坎镇海文烟酒行、崇海文住所地在滨海县人民法院辖区内,为便于该案执行,提高执行效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苏09民初86号民事调解书由滨海县人民法院执行。
滨海县人民法院收到本裁定书后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