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6民初9589号原告佳莱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熊银河。
委托代理人许文华,广东芳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薛莹荣,广东芳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依克温娜塑身内衣服饰厂。
经营者尧雪梅。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9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该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佳莱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20元,减半收取660元,由原告佳莱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