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01执77号申请执行人: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经济开发区**新区六路南滏阳四路以西。
法定代表人:姚奎章,董事长。
被执行人:宁阳县吉星商店,经营地址山东省宁阳县罡城镇商业街三中门东蒙馆路路北。
经营者:朱会芳。
申请执行人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阳县吉星商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鲁01民初100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9)鲁01执7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