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1知民初128号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住所地:新疆库尔勒市圣果路名苑香梨股份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盛振明,该协会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冉文佳,河北盈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润宁,河北盈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聂思涵(桥西区有有水果店经营者),女,汉族现住地址:石家庄市栾城区窦妪镇永安村育才街西三胡同2号。
经营场所:石家庄市桥**城角街与振岗路交口橄榄城底商**。
被告:深圳前海美德鲜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桃源街道留仙大道南山智园****B.法定代表人:严振华,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与被告聂思涵、深圳前海美德鲜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于2019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