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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与聂思涵、深圳前海美德鲜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冀01知民初128号
案件名称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与聂思涵、深圳前海美德鲜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6-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聂思涵;深圳前海美德鲜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1知民初128号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住所地:新疆库尔勒市圣果路名苑香梨股份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盛振明,该协会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冉文佳,河北盈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润宁,河北盈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聂思涵(桥西区有有水果店经营者),女,汉族现住地址:石家庄市栾城区窦妪镇永安村育才街西三胡同2号。

经营场所:石家庄市桥**城角街与振岗路交口橄榄城底商**。

被告:深圳前海美德鲜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桃源街道留仙大道南山智园****B.法定代表人:严振华,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与被告聂思涵、深圳前海美德鲜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于2019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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