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辽0203民初3903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
委托代理人衣维成、邵文丽,辽宁慧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兴城市燕达泳装厂,住所地辽宁省葫芦岛市兴城市沙后所镇南门外村。
投资人刘福友。
被告大连市沙河口区乐哈哈超市黑石礁街店,经营场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
经营者石海泉,男,1977年4月20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兴城市燕达泳装厂、大连市沙河口区乐哈哈超市黑石礁街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