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1执恢166-169号 申请执行人:中山市古镇峰海灯饰配件门市部,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经营者:凌海。
被执行人:彭毓红,男,1974年4月8日出生,住址湖南省安化县。
申请执行人中山市古镇峰海灯饰配件门市部与被执行人彭毓红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四案,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2017)粤73民初1446、1448-14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由于被执行人彭毓红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40000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19年3月22日立案执行。
案经执行,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2019年5月30日,本院裁定(2019)粤01执1530-1533号四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根据申请执行人的恢复执行申请,本院于2019年6月21日立(2019)粤01执恢166-169号案恢复执行。
2019年6月12日,被执行人主动将案款人民币41574.23元缴至本院(2019)粤01执1530号案的代管款账号,本院将案款人民币41396.23元发放申请执行人,执行费人民币178元上交国库。
本院认为,四案生效裁决确定的金钱给付内容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以全部实现,四案应予以执行结案,并解除对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的冻结。
四案执行费已依法扣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四案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财产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