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1民初406号原告:厦门彰泰隔热膜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
法定代表人:张鸿图,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娜,陕西尧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雪莲,陕西尧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西安成通汽车用品有限公司。
原告厦门彰泰隔热膜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成通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01月2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厦门彰泰隔热膜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依法注册的第1104030号“雷朋”文字商标专用权、第6826515号Letbon文字及图组合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含原告为制止被告的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5万元;
3、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原告依法享有第1104030号“雷朋”文字商标专用权,并于2011年11月14日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为隔热纸、滤光放热片、汽车隔热纸商品上的驰名商标。
经调查,原告发现被告非经原告授权许可销售“雷朋”系列商品,涉案商品上使用了与原告涉案商标相同的标识,系侵犯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原告起诉的被告西安成通汽车用品有限公司未提交其的住址,也未提交被告西安成通汽车用品有限公司工商登记信息,也就是说本案没有明确的被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厦门彰泰隔热膜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退还原告厦门彰泰隔热膜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