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01执702号申请执行人: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经济开发区**新区六路南滏阳四路以西。
法定代表人:姚奎章,董事长。
被执行人:曹县磐石街道办事处盛源烟酒副食商行,经营地址山东省曹县磐石街道办事处珠江东路路南。
经营者:胡素清。
申请执行人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曹县磐石街道办事处盛源烟酒副食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鲁01民初5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9)鲁01执70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