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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尔多葡萄酒行业联合委员会与烟台梅多克庄园葡萄酒有限公司、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苏州高新区商场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苏05知初503号
案件名称波尔多葡萄酒行业联合委员会与烟台梅多克庄园葡萄酒有限公司、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苏州高新区商场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6-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波尔多葡萄酒行业联合委员会;烟台梅多克庄园葡萄酒有限公司;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苏州高新区商场;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5知初503号原告:波尔多葡萄酒行业联合委员会,住所地法兰西共和国波尔多市七月三十日林荫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法比安·波瓦(FabienBova),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依晨,北京市万慧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玉平,北京万慧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台梅多克庄园葡萄酒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龙口市龙口经济开发区大牟家村。

法定代表人:刁建。

被告: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苏州高新区商场,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苏州高新区长江路579号。

法定代表人:尼古拉·路易斯·尤金·加特森(NicolasLouisEugeneGautheron)。

被告: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普陀区真北路1425号。

法定代表人:克劳德·洛朗·萨雷(ClaudeLaurentSarrailh)。

原告波尔多葡萄酒行业联合委员会与被告烟台梅多克庄园葡萄酒有限公司、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苏州高新区商场、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5日立案。

本案受理后,原告波尔多葡萄酒行业联合委员会申请将其第三项诉讼请求赔偿金额变更为8万元。

2019年6月22日,原告波尔多葡萄酒行业联合委员会以需要补充取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波尔多葡萄酒行业联合委员会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波尔多葡萄酒行业联合委员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波尔多葡萄酒行业联合委员会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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