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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厅厅、马世红假冒注册商标、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黔03刑初41号
案件名称沙厅厅、马世红假冒注册商标、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6-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沙厅厅;马世红;陈云兵;刘合志;陈恩佑;李金平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黔03刑初41号公诉机关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沙厅厅,男,1998年7月5日出生,仡佬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普定县,捕前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8年9月23日被仁怀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经仁怀市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10月30日批准,于2018年10月31日被仁怀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现押于仁怀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松,贵州桓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马世红,男,1982年5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普定县,捕前住贵阳市云岩区,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8年9月23日被仁怀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因涉嫌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经仁怀市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10月30日批准,于2018年10月31日被仁怀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现押于仁怀市看守所。

辩护人张振华、朱蕾,贵州久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云兵,男,1994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普定县,捕前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8年9月23日被仁怀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经仁怀市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10月30日批准,于2018年10月31日被仁怀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现押于仁怀市看守所。

被告人刘合志,男,1992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枝特区,捕前住贵州省普定县。

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8年9月23日被仁怀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经仁怀市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10月30日批准,于2018年10月31日被仁怀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现押于仁怀市看守所。

辩护人李波,贵州兴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恩佑(曾用名陈乔海),男,1983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普定县,捕前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8年9月23日被仁怀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经仁怀市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10月30日批准,于2018年10月31日被仁怀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现押于仁怀市看守所。

被告人李金平,男,198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捕前住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

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8年10月12日被仁怀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经仁怀市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11月12日批准,于2018年11月13日被仁怀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现押于仁怀市看守所。

辩护人戴宗诚、谭宏申,贵州止争律师事务所律师。

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检察院以遵检公诉刑诉【2019】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沙厅厅、陈云兵、刘合志、陈恩佑、李金平犯假冒注册商标罪、马世红犯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一案,于2019年3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4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遵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沙厅厅及其辩护人王松;

被告人刘合志及其辩护人李波;

被告人李金平及其辩护人戴宗诚、谭宏申;

被告人马世红及其辩护人张振华、朱蕾;

被告人陈云兵、陈恩佑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一、2018年8月下旬,河北省邯郸市葛某1超(在逃)以1700元每件的价格向沙厅厅购买300件假冒贵州茅台酒,被告人沙厅厅从被告人马世红等人处购买假冒贵州茅台酒包装材料,以50元每件的包装费请陈云兵包装,被告人陈云兵联系被告人刘合志一起在贵阳市云岩区尖坡村为沙厅厅包装好后,被告人沙厅厅以55元每件的运费请袁某1均运至龙里物流园,通过安能物流、申通快递发给葛某1超。

2018年9月中旬,葛某1超以1700元每件的价格向沙厅厅购买100件假冒贵州茅台酒,沙厅厅从马世红等人处购买假冒贵州茅台酒包装材料,以50元每件的包装费请陈云兵包装,被告人陈云兵联系被告人刘合志一起在贵阳市云岩区尖坡村为沙厅厅包装。

2018年9月22日,被告人陈云兵、刘合志在包装的过程中被仁怀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当场查获已包装贵州茅台酒323瓶。

经辨认(鉴定),被查获的贵州茅台酒与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出产产品外包装特征不符,非该公司生产,属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

二、2018年8月至9月,被告人陈恩佑、李金平经商议,由李金平负责联系购买假冒贵州茅台酒的客户,并将客户的订单信息提供给陈恩佑,由陈恩佑负责包装假冒贵州茅台酒,按照订单信息发给客户,并收取货款分给李金平,具体事实如下:1.2018年9月初,河北省三河市的霍某刚通过“闲鱼”网络平台以2000元每件的价格向李金平购买11件假冒贵州茅台酒,李金平将订单信息发给陈恩佑,陈恩佑按照订单信息将其在贵阳市云岩区包装的12件假冒贵州茅台酒(其中1件系赠送给霍某刚)通过安能物流发给霍某刚,并收取货款后分给李金平8000元。

2、2018年9月8日左右,山东省日照市的韩某通过“闲鱼”网络平台以2500元的价格向李金平购买1件假冒贵州茅台酒,后又以3700元的价格向李金平购买1件假冒贵州茅台酒和1件五粮液。

李金平先后将订单信息发给陈恩佑,陈恩佑按照订单信息将其在贵阳市云岩区包装的2件假冒贵州茅台酒和1件五粮液通过安能物流发给韩某,并通过安能物流代收货款后分给李金平2000余元。

3、2018年9月中下旬,浙江省嘉兴市的戴某通过“闲鱼”网络平台以61100元向李金平购买23件假冒贵州茅台酒,并支付订金3000元给李金平,李金平将订单信息发给陈恩佑,陈恩佑将其在贵阳市云岩区包装的23件假冒贵州茅台酒通过安能物流发给戴某,戴某将余款58000元转账支付给陈恩佑,后陈恩佑因被抓获尚未分赃。

4、2018年9月22日,仁怀市公安局在贵阳市云岩区后坝路陈恩佑生产假冒贵州茅台酒的出租房查获贵州茅台酒8件,经鉴定,属假冒贵州茅台酒。

三、2018年8月至9月,被告人马世红从他人手中购买假冒贵州茅台酒材料,请宋某1在假冒贵州茅台酒包装材料外箱及防伪胶帽上喷好生产日期和批次后,以150元每件或者700元每件的价格销售给沙厅厅、陈恩佑、陈某瑜等人。

2018年9月11日,仁怀市公安局民警在贵阳市云岩区金燕路马世红租用的仓库和宋某1喷码的库房查获大量贵州茅台酒包装材料,共计附有贵州茅台酒的注册商标标识173897件。

经鉴定,查获的贵州茅台酒包装材料属假冒贵州茅台酒包装材料。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沙厅厅、陈云兵、刘合志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陈恩佑、李金平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马世红销售伪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马世红已经着手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比照既遂从轻处罚。

被告人陈云兵、刘合志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李金平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

被告人沙厅厅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

其辩护人提出:1、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沙厅厅销售300件假冒贵州茅台酒给葛某1超证据不足。

2、以陈云兵、刘合志被查获的323瓶茅台酒计算非法经营数额,不属于情节特别严重情形。

且该323瓶茅台酒在包装过程中被查获,尚未销售,应认定为犯罪未遂。

4、被告人沙厅厅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较好。

建议对被告人沙厅厅适用缓刑。

被告人陈云兵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

被告人刘合志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

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刘合志属于初犯、从犯,如实坦白,违法情节情节轻微,建议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陈恩佑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

被告人李金平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

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李金平有自首情节,系从犯,有退赃情节,违法所得较小。

被告人马世红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

但认为从宋某1仓库中查获的包装材料只有300多的外包装箱是自己的,其他的不是。

其辩护人提出:1、搜查证、检查笔录无见证人签字。

侦查程序存在重大瑕疵。

2、扣押物品清单未完整记载物品特征。

3、被告人马世红属于初犯、偶犯、犯罪未遂、社会危害尚未形成、愿意缴纳罚金。

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一、2018年8月下旬,河北省邯郸市葛某1超(在逃)以1700元每件的价格向沙厅厅购买300件假冒贵州茅台酒,被告人沙厅厅从被告人马世红等人处购买假冒贵州茅台酒包装材料,以50元每件的包装费请陈云兵包装,被告人陈云兵联系被告人刘合志一起在贵阳市云岩区尖坡村为沙厅厅包装好后,被告人沙厅厅以55元每件的运费请袁某1均运至龙里物流园,通过安能物流、申通快递发给葛某1超。

2018年9月中旬,葛某1超以1700元每件的价格向沙厅厅购买100件假冒贵州茅台酒,沙厅厅从马世红等人处购买假冒贵州茅台酒包装材料,以50元每件的包装费请陈云兵包装,被告人陈云兵联系被告人刘合志一起在贵阳市云岩区尖坡村为沙厅厅包装。

2018年9月22日,被告人陈云兵、刘合志在包装的过程中被仁怀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当场查获已包装贵州茅台酒323瓶。

经辨认(鉴定),被查获的贵州茅台酒与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生产产品外包装特征不符,非该公司生产,属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

二、2018年8月至9月,被告人陈恩佑、李金平经商议,由李金平负责联系购买假冒贵州茅台酒的客户,并将客户的订单信息提供给陈恩佑,由陈恩佑负责包装假冒贵州茅台酒按照订单信息发给客户,并收取货款分给李金平,具体事实如下;

1.2018年9月初,河北省三河市的霍某刚通过“闲鱼”网络平台以2000元每件的价格向李金平购买11件假冒贵州茅台酒,李金平将订单信息发给陈恩佑,陈恩佑按照订单信息将其在贵阳市云岩区包装的12件假冒贵州茅台酒(其中1件系赠送给霍某刚)通过安能物流发给霍某刚,并收取货款后分给李金平8000元。

2、2018年9月8日左右,山东省日照市的韩某通过“闲鱼”网络平台以2500元的价格向李金平购买1件假冒贵州茅台酒,后又以3700元的价格向李金平购买1件假冒贵州茅台酒和1件五粮液。

李金平先后将订单信息发给陈恩佑,陈恩佑按照订单信息将其在贵阳市云岩区包装的2件假冒贵州茅台酒和1件五粮液通过安能物流发给韩某,并通过安能物流代收货款后分给李金平2000余元。

3、2018年9月中下旬,浙江省嘉兴市的戴某通过“闲鱼”网络平台以61000元向李金平购买23件假冒贵州茅台酒,并支付订金3000元给李金平,李金平将订单信息发给陈恩佑,陈恩佑将其在贵阳市云岩区包装的23件假冒贵州茅台酒通过安能物流发给戴某,戴某将余款58000元转账支付给陈恩佑,后陈恩佑因被抓获尚未分赃。

4、2018年9月22日,仁怀市公安局在贵阳市云岩区后坝路陈恩佑生产假冒贵州茅台酒的出租房查获贵州茅台酒8件,经鉴定,属假冒贵州茅台酒。

三、2018年8月至9月,被告人马世红从他人手中购买假冒贵州茅台酒材料,请宋某1在假冒贵州茅台酒包装材料外箱及防伪胶帽上喷好生产日期和批次后,以150元每件或者700元每件的价格销售给沙厅厅、陈恩佑等人。

2018年9月11日,仁怀市公安局民警在贵阳市云岩区金燕路马世红租用的仓库和宋某1喷码的库房查获大量贵州茅台酒包装材料,共计附有贵州茅台酒的注册商标标识173897件。

经鉴定,查获的假冒贵州茅台酒的包装材料上使用了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商标,属假冒贵州茅台酒包装材料。

另查明: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依法取得第3159141号“贵州茅台”文字注册商标、第3159143号图形(指定颜色)注册商标、第10195605号(指定颜色)注册商标。

再查明:2018年12月4日,被告人李金平家属向仁怀市公安局主动退赃8000元。

还查明:被告人马世红因吸食毒品海洛因,仁怀市公安局于2018年9月25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马世红行政拘留十五日。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以下证据予以证明:一、书证(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破案登记表(文书卷P5-8);

证明本案来源系仁怀市公安局于2018年8月7日通过网上巡查发现,仁怀市公安局同日受理该案为刑事案件,于2018年9月19日立案侦查,于同年9月29日破案。

(2)身份证、户籍证明(卷一P3-8);

证明被告人李金平、刘合志、马世红、陈云兵、沙厅厅、陈恩佑的身份信息情况,六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3)行政处罚决定书(卷一P9-10);

证明马世红于2018年9月21日在贵阳市花果园小区吸食毒品海洛因,于2018年9月23日被仁怀市公安局民警查获,并于2018年9月25日决定对其行政拘留十五日。

(4)到案情况说明、抓获经过(卷三P105-112);

证明陈恩佑、沙厅厅、陈云兵、刘合志、马世红于2018年9月22日被仁怀市公安局抓获归案,李金平于2018年10月12日到金昌市公安局龙首分局投案。

(5)拘留证(文书卷P20-25、卷P114)、逮捕证(文书卷P60-65)、羁押证明(卷三P113);

证明被告人沙厅厅、陈云兵、刘合志、马世红、李金平、陈恩佑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起始时间及羁押场所等情况。

其中李金平于2018年10月12日至2018年10月14日临时羁押于金昌市金川区看守所。

(6)银行明细及其调取文书(卷三P1-37、补侦卷一P18-38);

证明沙厅厅、陈恩佑、袁某1均的银行账户流水情况,其中,沙厅厅的尾号为7602的工行账户卡在2018年9月1日至2日存入20万元,9月11日至12日存入23万元;

陈恩佑尾号为3000的工行卡在2018年9月23日收到朱某转账58000元。

(7)安能物流发货单、物流信息及其调取文书(卷三P38-46);

证明陈恩佑通过安能物流于2018年9月18日托运12件酒给张某1怡,于2018年9月10日托运6件酒给霍某刚,代收货款19500元,于2018年9月8日托运1件酒给韩某,代收款2500元,于2018年9月14日托运1件酒给韩某,代收货款3700元。

(8)商标注册证(卷三48-76);

证明“MAOTAI”、“贵州茅台”等是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专用注册商标。

(9)价格证明(卷三P47);

证明;

经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价格证明;

2018年,2018年份飞天贵州茅台酒零售价为1499元、2016年份飞天贵州茅台酒零售价为1679元、2013飞天贵州茅台酒零售价为2349元、2016年份五星贵州茅台酒零售价为1669元、2018年份三十年贵州茅台酒零售价为10089元。

(10)接受证据清单(卷三P126);

证明;

李金平之妻王丽霞于2018年12月4日向仁怀市公安局缴纳赃款8000元。

(11)通话清单(补侦卷一P40-73);

证明刘合志、陈某伦、陈某瑜、宋某1等人电话号码的通话情况。

二、证人证言1.袁某1均(贵阳市人)的证言(卷五P21-39);

证实2017年认识沙厅厅后,沙厅厅问能不能发假冒贵州茅台酒,袁某1均说可以发。

2018年8月,沙厅厅以55元每件的价格请袁某1均拉假冒贵州茅台酒发往河北省邯郸市,袁某1均多次从贵阳尖坡沙厅厅的仓库将假冒贵州茅台酒拉到龙里物流园,通过安能物流、申通快递发给河北省邯郸市,收货人为张先生,总共发了300多件,其中通过申通快递发20多件。

2018年9月22日,陈云兵打电话叫袁某1均去尖坡的仓库拉茅台酒发货,袁某1均刚到沙厅厅的尖坡仓库就被警察抓获。

2.宋某1(又名宋华西,贵州普定人)的证言(卷五P40-59);

证实马世红在做假冒贵州茅台酒的包装材料,2018年7月,其开始帮马世红给假冒贵州茅台酒喷码,即在贵州茅台酒外箱上和贵州茅台酒瓶子胶帽上喷上生产日期和批次,喷好之后再销售,共帮马世红喷了100件左右12瓶装的,每件5元,1000件左右6瓶装的,每件2.5元,1100个左右外箱,每箱1元,1100张左右装箱单,直至2018年9月22日被抓获。

3.陈某伦(小名陈双,贵州普定人)证言(卷五P60-89);

证实2018年6月,陈某伦推荐宋某1帮马世红给假冒贵州茅台酒包装材料喷码。

2018年中旬,陈某伦以700元每件的价格帮陈恩佑联系马世红购买了10件飞天牌贵州茅台酒的包装材料,马世红给了陈某伦500元。

2018年8月中旬及之后,陈某伦以150元每件的价格帮陈某瑜联系马世红购买了250件左右假冒飞天牌贵州茅台酒的包装材料,马世红分了4400元给陈某伦。

2018年9月中旬左右,沙厅厅通过陈某伦介绍从马世红处购买了100件假冒贵州茅台酒包装材料,马世红尚未分款陈某伦即被抓获。

4.陈某瑜(贵州普定人)证言(卷五P90-102);

证实其共计销售了400多件贵州茅台酒的包装材料,其中生肖酒包装材料100多件,普通飞天茅台酒包装材料280件左右,普通飞天茅台酒的包装材料是联系陈某伦购买,马世红送货。

5.赵某(河北邯郸人)证言(卷五P109-125);

证实其于2018年初开始在邯郸市邯山区新兴国际家居建材城6排11号仓库帮葛某1超卖贵州茅台酒、茅台内供酒、茅台19**等酒,通过德邦、顺丰等快递发货给买酒人,贵州飞天茅台酒是900元/瓶(500ml、带杯),5000元左右每件(6瓶装)。

6.张某3(邯郸市人)证言(卷五P103-108);

证实其于2018年8月21日到邯郸市新兴国际家居建材城6排11号和9排2号仓库与赵某等人一起上班,听赵某等人说管事的人是帅超,上班期间主要负责打包贵州茅台酒、茅台内供酒等发货,大约发了800箱左右,其中贵州茅台酒不到100箱。

7.戴某(浙江省嘉兴市人)证言(卷二27-30);

证实2018年9月,戴某在闲鱼网上从一个微信名是“A中国酒类茶叶免税进出口商贸”的人处购买了23件贵州茅台酒,收货人是张某1怡,用朱某的建行账户转账61000元给一个叫陈恩佑的人。

8.霍某刚(河北三河市人)证言(卷二P31-33);

证实2018年9月8日左右,霍某刚在网上从一个微信名是“A中国酒类茶叶免税进出口商贸”的人处购买了11件贵州茅台酒,对方送了1件,霍某刚转了1000元定金,通过物流收到货后给了物流21000元。

9.张某2书(山东省日照市五莲县人)证言(卷二P34-37);

证实2018年9月,其从一个微信名称有个A字的人手里买了两次酒,第一次买了1件贵州茅台酒,付了2000元左右给安能物流送货员,第二次买了1件五粮液,一件贵州茅台酒,支付了4000元左右给安能物流送货员。

10.韩某(山东省五莲县人)证言(卷二P38-40);

证实2018年9月,其丈夫张某2书在网上购买了两次酒,收货人留的是韩某的名字和电话,第一次韩某付给安能物流送货员2400元,第二次韩某取了2件茅台酒,付给送货员3700元。

11.罗某荣证言(卷二P41-44);

证实罗德荣于2018年4月21日将贵阳市白云区映山红镇尖坡村大寨组1号其门面租给陈云兵和刘合志,后来二人在里面包酒,直到2018年9月22日被公安机关查获。

12.陈老大(贵阳市云岩区)证言(卷二P45-47);

证实其将住房一楼出租给一个三十岁的男子。

13.邓辉(贵阳市云岩区金关村)证言(卷二P48-50);

证实邓辉于2018年5月将其位于贵阳市云岩区大凹村的房子租给一名30岁的男子(宋某1)。

14.严光英(贵阳市云岩区大凹村三组)证言(卷二P51-54);

证实严光英将其位于贵阳市云岩区大凹村三组金燕路旁边的房子租给一个叫马世红的男子。

15.王军军证言(卷二P56-58);

证实其在贵阳三桥百花大道经营安能物流,陈恩佑经常到该物流发酒。

16.王丽霞证言(卷二P59-60);

证实其是李金平的妻子,帮李金平缴纳赃款8000元。

17.李晓(黔南州龙里县)证言(卷二P61-62);

证实其是安能快递贵州分公司工作人员,负责贵州片区网络管理工作。

袁某1均之前是安能物流公司加盟网点的负责人,因袁某1均长时间没有使用,系统已自动关闭,无法查询袁某1均网点发货的所有快递单号,不能调取相关发货记录。

18.常永涛(邯郸市人)证言(卷五P128-130);

证实其是邯郸新兴国际商贸物流投资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该公司于2018年6月、8月份别将位于邯郸市邯山区代召乡刘南线新兴国际家具建材城6排11号和9排2号仓库租给葛某2使用,葛某2在仓库里存放有包装好的白酒。

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1.被告人沙厅厅的供述(卷一P42-58);

第一次供述:2018年8月,河北省邯郸市的葛某1超联系沙厅厅以每件1700元的价格购买300件假冒贵州茅台酒,另送30件。

沙厅厅通过陌陌联系仁怀的男子张哥以50元每斤购买基酒,通过陈某伦联系马某以每件150元购买包材,并从网上以500元每件购买防伪芯片,以50元每件请陈云兵包装,再以55元每件请云岩区金关天天快递的快递员小袁将包装好的假冒贵州茅台酒运去快递或者物流发货。

葛某1超已付43万元左右,余款8万元左右尚未支付。

2018年9月16日,葛某1超又联系购买100件假冒贵州茅台酒,每件1700元,沙厅厅又从马某处购买包装材料,从仁怀张哥购买基酒请陈云兵,陈云兵在包装的过程中被公安机关查获。

第二次供述;

第一次供述我没有交代清楚,其实我卖给葛某1超的假冒贵州茅台酒数量是430件。

2018年5、6月份,我在微信里面通过“白酒群”与河北省邯郸市的一个叫葛某1超的男子聊天相互认识,葛某1超就问我是否可以做“茅台酒”,我对葛某1超说;

做的。

葛某1超又问价格多少,我说2000元一件(6瓶装的),我说我做的是高仿的茅台酒,最后,葛某1超跟我讲价成1700元/件。

第一次我通过陈云兵生产了一瓶500ml装的假冒贵州茅台酒邮寄给葛某1超,葛某1超收到货很满意,最后葛某1超直接跟我定了300件,并打了17万元的订金,之后我就叫陈云兵给包装生产,这300件我是分六、七次发过去的。

然后就是这次的100件,原本是昨天也就是9月22日发货的,还没有来得及发就被抓了。

我前后共计卖给葛某1超430件假冒贵州茅台酒,但实际算钱的就400件,因为事先我跟他商量的是100件送10件,前期卖给他300件送了30件,这次的100件还要送10件。

上述这430件假冒贵州茅台酒我接单后,就通过陌陌联系仁怀的一男子(身份不详)提供基酒,然后联系我老乡陈云兵给我包装生产,用于包装的全部材料是由我老乡马某提供,芯片通过网上购买的,而包装好之后我又叫陈云兵联系云岩区金关“天天”快递的快递员小袁(真名不详)将这批酒拉去快递或物流发货。

基酒50元/斤,包材150元/件(6瓶装),加工费50元/件,运费也是55元/件,还有防伪芯片500元/件(6个),成本为1100元/件。

300件酒葛某1超付了我43万元左右的酒款,还欠大概8万元没有付清,这次的100件付了我7万元的订金。

我算了一下,前期的300件我赚了150000元,除去8万元未支付给我外,我自己这段时间花了3万多块钱,剩下的5万多块钱和后期这100件的7万元订金全部在我身上这张工行卡里面(卡号;

6212262406006327602)。

给我提供基酒的男子真实身份不详,陌陌里面我称他“张哥”,每次和他联系后都会被他拉黑,我喊他发物流到贵阳,然后在通知陈云兵去取,每次都是张哥给我账号我给他存酒款,账号我记得了。

包材是我老乡马某卖给我的,每次都是我联系后,叫他直接送去陈云斌的包装地点。

货运我是通过天天快递的快递员小袁去陈云兵库房拉到快递公司或物流公司发的货。

芯片提供商我是通过网上联系购买的,分别是从常州、北京等地邮寄过来,我叫他直接发到天然居小区来我签收的,然后再电话陈云兵来小区取过去包装。

小袁清楚我叫他运送的是假冒贵州茅台酒。

马某是普定县马场镇云盘村人,我手机里面存了他的号码,名字叫马某。

葛某1超我手机里面存了他的号码,存的名字是“邯郸”,前后我跟葛某1超见过两三次面,都是他来贵阳见面的,最近一次见面是在本月的酒博会。

我是通过我135××××****这个号码跟葛某1超联系的。

第三次供述;

我每次需要包装假冒贵州飞天茅台酒的时候,需要包装材料我都会联系陈某伦,然后是由马某再来给我谈送包装材料的具体数量、种类以及送货地点。

从我开始包装假冒贵州飞天茅台酒到现在,我大概付49500元钱给马某,最后的这一百件假冒贵州茅台酒包装材料钱我还没来得及付,至于他们怎样分账的事情我不清楚。

2.被告人陈云兵的供述(卷一P59-73);

供述:2018年8月19日,沙厅厅电话联系陈云兵为其包装300件假茅台酒,每件50元,陈云兵与刘合志于2018年8月21日至22日、26日至29日在贵阳市白云区尖坡村尖坡小学旁成彬家二人一起租的包酒场地进行包装,包装材料是马世红送到三桥后坝成豪大酒店后面的停车场,由陈云兵和刘合志搬运到包装场地,假茅台酒包装好后,沙厅厅叫快递员袁某1均将其拉走。

沙厅厅支付给陈云兵现金15000元,陈云兵分给刘合志7500元。

2018年9月19日,沙厅厅又叫陈云兵包装100件假茅台酒,9月22日,陈云兵和刘合志正在包装时被公安机关查获,当时只包装了323瓶。

在2018年3月份的时候,我和刘合志就商量去租房子来包酒,因为之前沙厅厅给我说拿点货(指包装假茅台酒)给我做,于是我和刘合志才到贵阳市白云区尖坡村尖坡小学旁成彬(谐音)家租包酒场地,我们租场地就是8000元人民币一年付房租。

租好场地之后,我们因为没得什么生意做,我就去贵阳市蔡家关一带跑客。

到8月19日晚上的时候,沙厅厅就打电话给我说叫我给他包装300件假茅台酒,都是500ml,53°飞天,分6次给他做,每次包装50件,具体的包装材料和基酒、瓶子都由他联系,然后我就答应他了,因为他说每件酒给我50元钱的包装费用,于是我就和刘合志一起在贵阳市三桥综合批发市场里面买了一台打包机。

在8月20日的时候,沙厅厅就联系好了送包装材料的马世红把包材运送到三桥后坝成豪大酒店后面的停车场,然后我驾驶我的北汽幻速H2去把包装假茅台酒的包材搬到我的车上,装好之后我就把之前在后坝天桥下面茅台镇散酒店那里拉的300斤散酒和包材一起拉到我们在尖坡的库房里面,之后我就回家了。

第二天(8月21日)我和刘合志就到库房开始包酒,我们包装好50件假茅台酒的时候,天已经黑了,沙厅厅就打电话问我包装好没有,我说包好了,他就说他叫快递来拖,他就把快递的电话发给我叫我和快递联系,快递员到我们包装的位置我才知道快递员叫均哥,也就是和我一起被你们抓的袁某1均,然后我和刘合志就把我们包装好的假茅台酒装在袁某1均的车上,之后我和刘合志就回家了。

8月22日也是在同样的地方拉酒、拉包材、包装,包装好也是叫袁某1均来拉货,然后我们就回家了。

8月23日至8月25日我们都没有包装假茅台酒。

8月26日至8月29日我就和刘合志像往常那样一起去拉酒、拉包材、拉瓶子,然后包装好假茅台酒,然后等袁某1均来拉去发货,一直到8月29日那天我和刘合志一起把酒(假茅台)包装只差打包这一步的时候,我们就回家了,第二天(8月30日)早上我才到尖坡打包好假茅台酒叫袁某1均来拉去发货的。

到了9月19日沙厅厅又叫我们给他包100件假茅台,之后在9月22日的时候就被你们查获了。

沙厅厅总共喊我帮他包装了400件假冒贵州茅台酒,在8月21日到8月30日包装了300件,9月21日到9月22日包装了50件,还有50件没有来得及包装就被查获了,每次都是包装50件。

我每次拉基酒、包材等都是通过我驾驶我的北汽幻速H2面包车,车牌为贵G×××**。

沙厅厅一共给了我15000元钱人民币的好处费,因为之前我给他包装好了300件假茅台,每件是50元钱。

我和刘合志平分沙厅厅给的钱,每人7500元,沙厅厅支付给我的钱是在贵阳市三桥后坝天桥下面散酒店里面给我的现金。

3.被告人刘合志的供述(卷一P74-84);

供述:2018年8月下旬,其与陈云兵在尖坡共同租赁的包酒场地为沙厅厅包装了300件假冒贵州茅台酒,每件50元,8月29日包装完,陈云兵给其6000元。

2018年9月20日,陈云兵又联系其包装100件假冒贵州茅台酒,9月22日,二人在包装的过程中被公安机关查获。

2018年3月份的时候,陈云兵就联系我包装贵州茅台酒的事情,为了方便包装和隐蔽,我们才到尖坡租赁了包装场地,场地的费用是8000元钱一年,房屋租赁好后,我们陆陆续续的包装了一些没有商标的光瓶酒。

8月份下旬的时候,陈云兵就联系我,喊我到贵阳包酒,我来了之后,陈云兵就给我说了要包装300件贵州茅台酒的事情,之后我就和陈云兵去把包装贵州茅台酒的基酒和包装材料拉回包装场地,包装材料拉了三次,酒是拉了五次,每次拉300斤。

我们把包装材料拉回来了之后,陈云兵和我并没有明确的分工,我们一起洗瓶子,灌装酒,贴标,封装这些。

我们每次把50件贵州茅台酒包装好后,就有快递的袁某1均就把酒拉走,我记得是在8月29日把这300件贵州茅台酒装完了。

我们包装的单价是每件50元钱,后来陈云兵拿了6000元钱给我。

9月20日的时候,陈云兵联系我来贵阳包装贵州茅台酒,我来了之后,陈云兵说的要包装100件贵州茅台酒,我到的时候,瓶子和包装材料已经到了我就和陈云兵去贵阳的后坝拉了300斤酒,9月21日早上10点的时候,我们在包装场地里面洗瓶子、灌装酒、贴标、装箱,包装了50件贵州茅台酒。

9月22日早上11点过的时候,我们来到包装场地,我就打扫卫生,陈云兵就开始打包,过了十多分钟,就被公安民警查获了。

我们包装的贵州茅台酒是高仿的,53度,飞天。

里面有防伪标识,防伪识别器、酒杯、手提袋,凡是贵州茅台酒搭配的都有。

我们包装贵州茅台酒是在贵阳市白云区尖坡村一姓成的人家户里面,专门租赁的包装场地。

我们包装的材料和基酒都是陈云兵联系的,他联系好之后我就和他一起拉,开的车就是陈云兵的贵G×××**北汽幻速H2。

我们一共包装了400件,但是后来这100件我们还差50件,我们是给沙厅厅包装贵州茅台酒,光瓶瓶酒是15元钱一件。

4.被告人马世红的供述(卷一P85-106、补侦卷一P5-8);

供述:2018年5月以来,其多次从一陈姓男子处购买假冒贵州茅台酒包装材料进行销售,销售金额16万元左右,赚了6万余元。

其中,以700元每件的价格销售10件金色贵州茅台酒的包装材料给陈恩佑,以150元每件销售180件飞天牌贵州茅台酒包装材料给沙厅厅(其中2018年9月18日出售100件),以150元每件出售给陈某瑜250件左右,出售给陈某伦几十件,出售的包装材料都请宋某1对防伪码的日期、外箱的生产日期、物流码、批次等进行喷码,已付给宋某14000元,还欠两三千元。

第一次供述;

我从2018年5月份开始至今,总共销售了1000多件(小件)的假冒贵州茅台酒包装材料,销售金额在20万元左右,赚了6万多元钱。

第二、三次供述;

今年(2018年)3月份的时候,我在逛成都糖酒会的时候认识了一个姓陈的卖假贵州茅台酒包装材料的人。

第一次他给我寄假冒贵州茅台酒材料是2018年5月份的一天,这一次寄了400件材料给我,其中外包装盒四百个,2400个包装酒瓶的盒子,大小标各四五坨,一坨六百张左右,说明书七八坨,一坨有三千张,飘带有二千四百多根,瓶盖七八箱,每箱有一千二百个,防伪有两箱,每箱一千二百个,酒杯三箱,一箱有二百四十个,因为他也没有杯子,所以后来又发了一些给我,他将货给我几天后,我就打了一万元给他,这些卖后,我又打电话给姓陈的,叫他给我寄了两百件四色假贵州茅台酒包装材料(每件为六瓶装的),我就拿了一万二千元给姓陈的,第二次快卖完的时候,我又找姓陈的拿了五百个大的外包装箱,这一次没有拿其他东西,外包装箱我进成9.5元左右一个,我卖成十三元钱一个,这一次我拿了七千元钱给他,后来我也找姓陈的进货,但是时间长了,进了多少东西我记不清楚了。

我买来的假贵州茅台酒包装材料陈某伦给我介绍了几个客户购买,因为是陈某伦给我介绍客户,我给他介绍费,具体拿了多少给他我记不清楚了,我还卖给沙厅厅一百八十件假的贵州茅台酒(飞天53°)包装材料,是除瓶子以外的全套,是以一百五十元钱一件卖给他的。

我第一次收到假贵州茅台酒的包装材料后,我就自己喷码,但是效果不好,陈某伦就说的宋某1会喷码,而且机子都有的,我就联系了宋某1了。

我在宋某1那里总的对假贵州茅台酒包装材料喷码喷了外包装箱有七百个了,防伪(瓶盖上)喷了3百件(1800瓶)左右,回收的茅台外包装箱大概也有300个左右,具体喷了多少我记不清楚了,但是到现在我已经付了四千元给他了,应该还要欠他两三千元钱没有付。

我卖假贵州茅台酒包装材料挣的钱用于平时的生活和租房子这些日常用费就已经用完了。

陈某伦帮我联系一部分客户,偶尔我会分钱给他,我记得有一次,他自己也在我这里拿假的贵州茅台酒包装材料去卖。

我平常长期租用的面包车(贵A×××**)运送假的贵州茅台酒材料,我平时是以150元一件(六瓶装)的价格卖出去。

第四、五次供述;

沙厅厅是陈某伦的表弟,我分三次卖给沙厅厅180件包装材料,每次都是沙厅厅叫陈云兵到成豪大酒店来拉,我给他送到成豪大酒店后边的停车场进行交易,沙厅厅这180件货是150元每件,都是6瓶装的飞天茅台酒包装材料,包含除了芯片和瓶子之外所有的包装材料,总的卖了27000元,但是因为是陈某伦介绍的客户,我卖了之后要给陈某伦每件提成20元钱。

我卖给陈恩佑的是10件的贵州茅台酒材料,一共卖了7000元钱,这个也是陈某伦给我联系的,我卖了之后提了500元钱给陈某伦。

公安机关在我出租屋内查获的假冒贵州茅台酒包装材料都是从浙江一个姓陈的一个客户手里购买的,我买来放着准备卖的。

5.被告人陈恩佑的供述(卷一H07-132);

供述:2018年3月,陈恩佑通过QQ群认识甘肃的李某,之后李某就开始给陈恩佑下订单,把订单地址等发给陈恩佑,陈恩佑在贵阳市云岩区后坝汽配城旁租房内做好假冒贵州茅台酒后按照李某给的订单信息发给客户,其中,2018年9月的一天,李某联系陈恩佑给河北省三河市一姓霍的客户发12件假冒飞天贵州茅台酒,陈恩佑通过三桥安能物流发货后,通过安能物流代收货款21500元左右,陈恩佑分了8000元给李某;

2018年9月17日左右,陈恩佑按照李某的要求,通过安能物流三桥旁的营业部给浙江一个姓张的客户发23件假冒贵州茅台酒,卖价是5万多元,约好分16000元给李某,但是2018年9月22日陈恩佑被抓。

另外,陈恩佑还向山东姓韩的客户发了43件茅台1件五粮液,通过物流代收货款6000多元,分给李某2000多元;

陈恩佑以7000元从陈双(陈某伦)处购买10件假冒贵州茅台酒的包装材料,包装了8件假冒贵州茅台酒,按照李某的要求通过顺丰快递发给李某海南的客户,销售价格是31100元,但客户验货后不满意予以退回,2018年9月22日被公安机关在仓库里查获。

第二次供述;

我的微信是用我182××××****这个手机号码注册的,微信昵称是“酒香飘过长城”。

我是从2016年开始生产假冒贵州茅台酒的;

2014年的时候我在外面到处收购别人喝完了的贵州茅台酒瓶子和盒子来卖到废品站,之后慢慢的有人主动找我买贵州茅台酒瓶,价格被我卖给废品站要贵点,我觉得卖假冒的茅台酒利润很高,之后我就在网上看一些先进的技术,在网上购买了压盖机和打包机自己慢慢学着包装贵州茅台酒,由于我生产技术不好,我生产的假的贵州茅台酒基本上是发样品酒过去就没有消息了。

2018年3月份的时候,我通过微信群认识了一个甘肃的李某(不知道具体名字),我给李某发了假的贵州茅台样品酒后,李某就陆续开始从我这购买假的贵州茅台酒,从2018年3月份到现在,李某从我手里大概购买了30多件假的贵州茅台酒,直到今天(2018年9月22日)被警察查获。

我是在贵阳市云岩区后坝一间我租住的房间里生产假冒贵州茅台酒的,我最开始的时候我自己学习做假冒的贵州茅台酒,但是做出来的质量不好,于是我就从网上开始学习一些好的技术来生产假冒贵州茅台酒,我生成假冒贵州茅台酒都是客户需要之后我就去购买包装材料来进行生产,其余时候我都不生产的。

因为我觉得生产假冒贵州茅台酒来销售比较赚钱,利润比较高,使用我才会去生产假冒茅台酒。

我用于生产贵州茅台酒的包装材料是在我们同镇的一个叫陈双的男子手里购买的,但是我从他那儿购买的价格有点贵,于是我就直接从网上购买包装材料来生产假冒的贵州茅台酒。

我在半个月前在陈双那里购买了10件普通飞天的贵州茅台酒包装材料,当时购买的价格是700元每件,我一共花了7000元钱,钱我是在后坝汽配城旁的公路上用现金付给陈双的,陈双的电话是187××******。

我用于生产假冒贵州茅台酒的基酒是从三桥旁的一些散酒店购买的,我最近半年都只给李某发假冒的贵州茅台酒,我没有其他客户,李某从我处购买了30多件假冒的贵州茅台酒。

我卖给李某的假冒贵州茅台酒有两个价格,酒质好一点的是六瓶装的1100元一件,酒质差一点的六瓶装的是900元一件,李某从我这里购买了7万多元钱的假冒贵州茅台酒,李某有时候是通过快递代收货款的方式付款,有时是直接通过微信转账给我的。

李某把他客户的地址发给我,我把假冒的贵州茅台酒通过快递直接发给李某的客户,发货人的名字有时候是陈先生,有时候是小高,发货和收货电话都是填的李某的手机号码;

153××××****。

9月22日在我仓库里面查获的8件贵州茅台酒是大约半个月前,李某叫我给海南的一个客户发的,我按照李某要求把8件贵州茅台酒给李某的客户后,那位客户觉得不满意就把这8件酒给我退回来了,然后我就放在仓库里面的,这8件酒就是我之前在陈双那里购买的包装材料包装的。

当时这8件酒的价格是31100元,付款方式是顺风快递代收货款,但是客户验货之后觉得货不满意就给我退了回来,货款我也没有收到。

今天在我仓库内查获的贵州茅台酒的外箱、盒子、背标、正标、飘带、酒杯、手提袋等材料都是我前期购买来准备生产假冒茅高酒的包装材料,打包机是用来打包假冒贵州茅台酒外箱包带,吹风机是包装贵州茅台酒的时候吹胶帽的。

第三次供述;

我一共大概做了36件假冒贵州茅台酒,都是53°的飞天贵州茅台酒,500ml6瓶装带杯的。

这些酒我一共卖了8万多块钱,卖的假冒贵州茅台酒价格是不一样的。

这36件贵州茅台酒的包装材料有10件是从陈双那里购买的,其他都是从网上购买的。

我用这10件材料包了8件酒发给李某海南的客户,但是那边的客户对货不满意,于是就把这8件货给我退回来了。

这8件货当时谈的价格是32000元钱,4000元一件,但是对方不满意就给我退回来了,钱也没有收到。

包装是从陈双那里购买的,酒都从三桥附近的散酒店买的。

第四次供述;

我帮李某发过三十五六件左右假的贵州茅台酒,都是六瓶装的假的飞天带酒杯的贵州茅台酒。

我最近一次是2018年9月17日左右的一天,李某发微信跟我说,他浙江嘉兴的一个客户要23件普通的带杯贵州茅台酒,价格是800元一件,我还没有得到钱,因为货还没有到我就被抓了,我包装好后就按照李某发的地址通过安能物流发出去,是李某的联系电话153××******;

2018年8月底的一天,李某微信里跟我联系,他的客户要酒,我把酒做好之后,我按照李某给我的地址发过去,这次发的4件2013年飞天茅台酒带杯的,这次价格也是800元一件,这次货款没有收到,这次发的地址是广东中山市,是通过天天快递寄的。

还有一次是2018年9月13、14左右的一天,李某微信发信息喊我帮他寄了两件贵州茅台酒(2013年的)和一件五粮液,是通过天天快递发的。

陈某伦卖给我的包装材料喷码是搞好的,我拿来直接包装。

第五次供述;

我帮李某的客户发过假的贵州茅台酒到河北省三河市,2018年9月初的一天,李某微信里面跟我说,他说他的客户要假的贵州茅台酒,当时李某跟我讲的价格1500元一件(六瓶装的),年份是2013年的,李某讲要购买10件,送一件,李某就把收货人的名字发给我,是一个姓霍的,收货人电话是李某的,采用货到付款的方式发货,这次是霍老板把货款汇在我邮政储蓄的银行卡上的,我从微信上把李某的利润转给他,转了多少利润给他我记不清了。

我卖给李某和他的客户的假的贵州茅台酒获得的利润是24000元左右。

第六次供述;

2018年9月22日的前几天,甘肃的李某叫我给一个浙江姓张的客户发23件酒(10件2013年的飞天茅台酒,10件2017年的飞天茅台酒、2件黑金的贵州茅台酒、1件200ml的贵州茅台酒),我包装好后就通过安能物流给对方发过去了,这23件酒李某告诉我一共卖了5万多元钱,具体5万几我记不得了。

货到之后客户直接打款给我,但是我被抓的时候货还没有到,所以我不知道客户给我打钱没有,我的工商银行卡尾号是3000。

我和李某讲好了这23件酒的钱我要分大约16000元给他,剩下的就是我的。

卖给河北姓霍的这个客户的12件酒(加上送的一件)一共卖了22000元钱,这笔货款我分了8000元左右给李某,剩下的就是我的。

6.被告人李金平的供述(卷二P1-20);

李金平于2018年10月12日到甘肃省金昌市公安局龙首分局投案,供述:2017年四五月,李金平通过QQ与陈恩佑认识后互相加了微信,通过联系知道陈恩佑是做假酒的,于是和陈恩佑商量,有客户需要就让陈恩佑发货,之后每次有客户需要的时候李金平就把客户的信息发给陈恩佑,并根据不同价格的酒商量利润。

2018年9月13日左右,河北省三河市的霍某刚联系李金平购买11件贵州茅台酒,每件2000元,另送1件,并支付了500元定金给李金平,李金平联系陈恩佑做12件2013年的飞天贵州茅台酒,并告知其2000元每件,陈恩佑通过安能物流将酒发给霍某刚,并支付给陈恩佑代收货款21500元左右,但是安能物流代收款限额是20000元,所以快递单上的代收款金额是19500元,其余好像安能物流直接给陈恩佑。

2018年9月18日左右,浙江的张某1怡联系李金平以61100元购买酒质一般的贵州茅台酒10件、酒质好的贵州茅台酒10件和3件其他的贵州茅台酒,并交了3000元定金给李金平,李金平让陈恩佑给张某1怡发货,并告知陈恩佑销售价格,与陈恩佑约定分10000多元给李金平,张怡玲收到酒后通过银行转账58000元给陈恩佑。

另外,之前李金平还通过微信卖过两次酒给一个山东日照姓韩的客户,其中1件五粮液,3件2013年贵州飞天茅台酒,共计6000元左右陈恩佑通过安能物流代收获款后,分给李金平2500元。

四、鉴定意见鉴定聘请书、产品辨认(鉴定)表、鉴定证明表、鉴定意见通知书(文书卷P74-84、88-91、卷四P58-59);

证明经贵州茅台股份有限公司鉴定,在李金平、陈云兵、陈恩佑、赵某处扣押的贵州茅台酒及贵州茅台酒包装材料和从马世红处扣押的169475件贵州茅台酒包装材料、从宋某1处扣押的4422件贵州茅台酒包装材料均不是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出品,属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

该意见已通知被告人陈恩佑、马世红、沙厅厅等人。

五、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1.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指认照片(卷二P96-105);

证明刘合志、陈云兵指认出贵阳市白云区映山红镇尖坡村大寨组罗某荣家住宅,并对二人帮沙厅厅生产假冒贵州茅台酒的库房及生产假酒的工具进行了指认。

2.搜查证、搜查笔录、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卷二P63-95);

证明2018年10月12日,仁怀市公安局对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二区60栋一楼李金平库房进行搜查,查获扣押贵州茅台酒1986年份成品酒8瓶、贵州茅台酒2013年份飞天成品4瓶、贵州茅台酒2016年份烤金成品3瓶及贵州茅台酒瓶30个等物,并于同日将李金平的手机1部(电话号码153××******)扣押。

2018年9月22日,仁怀市公安局对贵阳市云岩区后坝路陈恩佑生产假冒贵州茅台酒的出租屋进行搜查,查获扣押2013年份飞天贵州茅台酒8件、打包机1台、酒杯25盒、正标52张、背标155张等物;

对贵阳市云岩区金燕路宋某1喷码的库房进行搜查,查获扣押外箱惠普牌喷码机1个、爱马可牌喷码机1台、制作装箱单工具电脑1台、打印机1台、贵州茅台酒外箱1650个、包装材料12套、茅台酒胶帽2080个、背标330张、装箱单350张、账本2个等物,并从宋某1处扣押OPPOR9手机1部;

对贵阳市云岩区金燕路刘明住宅马世红存放贵州茅台酒包装材料的仓库和马世红驾驶的五菱车面包车(车牌贵A×××**)进行搜查、检查,查获扣押大量贵州茅台酒包装材料(贵州茅台酒酒杯108个、手提袋108个、物流标126个、瓶盖108个、彩盒138个、防伪说明书108张;

茅台酒外箱350个、盒子6900个、前后标24798张、芯片4800个、手提袋73000个、防伪识别器4400个、瓶盖8400个、酒杯1200个、防伪说明书21000份、飘带6700根、瓶子2560个、防伪肢冒1460个、物流标13319枚);

对贵阳市白云区映山红镇尖坡村大寨组陈云兵租房进行检查,查获扣押贵州茅台酒323瓶和大量贵州茅台酒包装材料(酒杯321盒、商标574张、防伪码300张、防伪器50个、手提袋57个、外箱51个、瓶盖2000个、胶帽300个、彩盒320个、飘带420根、背标53张,白酒三桶),扣押面包车(贵G×××**)1辆、vivo手机2部。

(卷五P132-133);

2018年9月26日,仁怀市公安局对邯郸市新兴国际家居建材城6排11号和9排2号葛帅超的库房进行搜查,查获扣押大量贵州茅台酒。

(卷五P134-135、146-148);

仁怀市公安局于2018年9月22日对贵阳市云岩区白花大道路天然居小区A3栋-2单元503陈某瑜租用的房屋进行搜查,查获手机4部(其中陈某瑜两部、沙厅厅两部)、银行卡4张(其中陈某瑜3张,沙厅厅1张)、现金30700、账本3个等物。

3.涉案手机检查笔录、指认照片、涉案数据提取(卷二P117-122、卷三P77-104);

仁怀市公安局于2018年10月15日在该局办案区审讯室对李金平手机进行检查,经检查,李金平的微信号为×××,微信名为A中国酒类茶叶免税进出口商贸,陈恩佑的微信号为×××,昵称为酒香飘过长城,霍某刚微信号为×××,备注为凯伦股份,张某1怡微信号为×××,昵称yy,备注为浙江大客户。

李金平对陈恩佑、霍某刚、张某1怡等人的微信号进行了指认,仁怀市公安局对有关涉案信息进行了提取,其中,李金平与张某1怡在2018年9月22日至26日的微信聊天显示,张某1怡向李金平购买了61100元的茅台酒,减掉订金3000元,转账了58000元到陈恩佑尾号为3000的银行账户上,陈恩佑多次微信转账给李金平,并于2018年9月10日发了6件酒,代收款19500元。

4.辨认笔录、指认照片(卷二P106-116);

2018年9月22日,马世红对贵阳市云岩区金燕路刘明住宅其堆放假冒贵州茅台酒包装材料的楼房及物品进行了指认,陈恩佑对贵阳市云岩区后坝汽配城旁其生产假冒贵州茅台酒的楼房及物品进行了指认。

(卷二P123-139);

王军军辨认出在贵阳市云岩区百花大道三桥安能物流店内发货的陈恩佑,严光英辨认出租用其位于贵阳市云岩区大凹村房屋的人是马世红,邓辉辨认出租用其位于贵阳市云岩区杨惠组库房的人是宋某1,陈老大辨认出租用其位于贵阳市云岩区黔灵镇改茶村房子的人是陈恩佑,罗德荣辨认出租用其位于贵阳市云岩区尖坡村房子的人是陈云兵、刘合志。

(卷五P158-162);

宋某1对贵阳市云岩区杨慧村其为假冒贵州茅台酒包装材料喷码的现场及设备进行了辨认。

(卷五P170-171、176-177);

赵某、张某3辨认出葛某1超。

以上证据系公安机关依法收集,经庭审质证,具有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且能形成证据锁链,证明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成立,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被告人马世红辩护人提供一份普定县马场镇云盘村委会出具的《证明》,证明马世红家庭状况。

关于被告人沙厅厅、陈云兵、刘合志非法经营数额问题。

首先,根据被告人沙厅厅、陈云兵、刘合志的供述,结合证人袁某1均的证言,证明被告人沙厅厅2018年8月份与葛某1超联系销售的假冒贵州茅台酒数量为300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本解释所称“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

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

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

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多次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经行政处理或者刑事处罚的,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或者销售金额累计计算。

本解释第三条所规定的“件”,是指标有完整商标图样的一份标识。

”的规定,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

被告人沙厅厅认可的销售价格为每件1700元,故该批300件假冒贵州茅台酒非法经营数额为510000元。

对被告人沙厅厅辩护人关于沙厅厅没有销售300件假冒贵州茅台酒给葛某1超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其次,根据被告人沙厅厅、陈云兵、刘合志的供述,证明被告人沙厅厅2018年9月份与葛某1超联系准备销售的假冒贵州茅台酒数量为100件,陈云兵、刘合志在包装过程中被查获。

公安机关现场查获的已经包装完毕的假冒贵州茅台酒为323瓶。

根据被告人沙厅厅认可的销售价格为每件1700元,即每瓶283元(1700元÷6瓶),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使用”,是指将注册商标或者假冒的注册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产品说明书、商品交易文书,或者将注册商标或者假冒的注册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等行为。

”的规定,故323瓶假冒贵州茅台酒的非法经营数额为91409元。

综上,被告人沙厅厅、陈云兵、刘合志非法经营数额为601409元。

对被告人沙厅厅辩护人关于该批323瓶茅台酒应认定为犯罪未遂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陈恩佑、李金平非法经营数额问题。

首先,根据被告人陈恩佑、李金平的供述、结合霍某刚的证言以及陈恩佑的银行流水、安能物流的发货单,证明被告人陈恩佑、李金平销售给霍某刚的11件假冒贵州茅台酒酒款为21000元,故该批酒的非法经营数额为21000元。

其次,根据被告人陈恩佑、李金平的供述、结合韩某的证言以及陈恩佑的银行流水、安能物流的发货单,证明被告人陈恩佑、李金平销售给韩某的2件假冒贵州茅台酒和1件假冒五粮液酒酒款为6200元,故该批酒的非法经营数额为6200元。

再次,根据被告人陈恩佑、李金平的供述、结合戴某的证言以及陈恩佑的银行流水、安能物流的发货单,证明被告人陈恩佑、李金平销售给戴某的23件假冒贵州茅台酒酒款为61000元,故该批酒的非法经营数额为61000元。

最后,公安机关从陈恩佑出租房内查获的已经包装完毕的假冒贵州茅台酒8件,陈恩佑、李金平之前向霍某刚、韩某、戴某销售假冒贵州茅台酒的平均价格,该批8件假冒贵州茅台酒非法经营数额为19072元。

综上,被告人陈恩佑、李金平非法经营数额为107272元。

关于被告人马世红辩护人提出搜查证、检查笔录侦查程序瑕疵的问题。

经查,公安人员于2018年9月22日对宋某1库房进行搜查,有两名侦查人员在场,有见证人在场并在《搜查笔录》上签字。

符合《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一十八条“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执行搜查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进行搜查时,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

”、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搜查的情况应当制作笔录,由侦查人员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签名。

”的规定。

公安人员于2018年9月22日对马世红驾驶的贵A×××**车辆进行检查时,无见证人在场。

据此所制作的《检查笔录》存在一定瑕疵,但是,该检查过程有同步录音录像印证,且有马世红本人签字确认。

该《检查笔录》所记载的检查事项应予确认。

关于被告人马世红辩护人提出扣押物品清单未完整记载物品特征的问题。

经查,对于公安人员扣押的物品,除有《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印证以外,还有现场指认照片、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证明表等证据佐证,能够证明涉案侵权产品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事实。

故被告人马世红辩护人提出的异议不能成立。

关于宋某1仓库中查获的包装材料问题。

根据被告人马世红的侦查阶段所作供述,结合证人宋某1的证言,证明宋某1仓库中查获的包装材料(贵州茅台酒外箱1650个、贵州茅台酒包装材料12套、贵州茅台酒胶帽2080个、贵州茅台酒背标330张、贵州茅台酒装箱单350张)均是马世红存放。

因此,对于马世红本案庭审中关于该仓库中只有300多的外包装箱是马世红的主张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马世红的非法经营数额问题。

首先,根据被告人沙厅厅、陈云兵、马世红的供述以及陈某伦、陈某瑜的证言,证明被告人马世红曾销售假冒贵州茅台酒的包装材料给沙厅厅、陈云兵、陈恩佑等人,但是,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马世红销售给沙厅厅、陈云兵、陈恩佑等人假冒贵州茅台酒的包装材料的具体数量。

其次,2018年9月11日,仁怀市公安局民警在贵阳市云岩区金燕路马世红租用的仓库和宋某1喷码的库房查获大量贵州茅台酒包装材料,共计附有两种以上贵州茅台酒的注册商标标识173897件。

因此,被告人马世红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不满一万件,而尚未销售的标识数量有173897件。

本院认为,被告人沙厅厅、陈云兵、刘合志以及被告人陈恩佑、李金平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被告人沙厅厅、陈云兵、刘合志非法经营数额为601409元,数额较大,情节特别严重;

被告人陈恩佑、李金平假冒他人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为107272元,数额较大,情节严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的规定,其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对被告人沙厅厅、陈云兵、刘合志应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幅度内判处刑罚。

对被告人陈恩佑、李金平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幅度内判处刑罚。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在被告人沙厅厅、陈云兵、刘合志共同犯罪中,沙厅厅雇请陈云兵、刘合志实施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的规定,被告人沙厅厅系主犯,陈云兵、刘合志系从犯。

结合被告人陈云兵、刘合志在共同犯罪中诉所起作用和地位,本院决定对被告人陈云兵、刘合志减轻处罚。

在被告人陈恩佑、李金平共同犯罪中,二人共谋实施犯罪,相互分工合作,不宜区分主从。

对被告人李金平辩护人关于李金平属从犯的意见不予采纳。

被告人李金平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的规定,系自首,结合其犯罪事实,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马世红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销售他人伪造、擅自制造的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已销售部分不满10000件,未销售部分有173897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之规定,其行为已构成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人马世红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尚未销售的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30000件以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项“销售他人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以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未遂)定罪处罚:(四)部分销售他人伪造、擅自制造的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已销售标识数量不满一万件,但与尚未销售标识数量合计在三万件以上的。

”之规定,属犯罪未遂,结合其犯罪事实,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沙厅厅、陈云兵、刘合志、李金平、陈恩佑、马世红到案后如实供述,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综上,结合各被告人的主观恶性、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以及被告人李金平积极退赃等事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百一十五条、《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沙厅厅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8年9月23日至2022年3月22日止。

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马世红犯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8年9月23日起至2020年9月22日止。

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三、被告人陈云兵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8年9月23日起至2020年2月22日止。

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四、被告人刘合志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8年9月23日起至2019年12月22日止。

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五、被告人陈恩佑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8年9月23日起至2019年12月22日止。

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六、被告人李金平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8年10月12日起至2019年9月11日止。

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七、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和赃款、赃物予以没收,由仁怀市公安局负责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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