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黔03执662号申请执行人: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68。
法定代表人:李保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利,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仁怀市茅台镇络绎酒店,住所地: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河滨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G4W。
经营者:陈丕,男,汉族,1995年12月26日生,住贵州省仁怀市,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黔03民初428号民事调解书,受理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仁怀市茅台镇络绎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因被执行人仁怀市茅台镇络绎酒店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追加、变更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仁怀市茅台镇络绎酒店、陈丕银行存款人民币12万元;
二、采取前款执行措施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该履行义务部分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