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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中国联通有限公司衡水分公司胜利路营业厅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冀01民初495号
案件名称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中国联通有限公司衡水分公司胜利路营业厅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6-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中国联通有限公司衡水分公司胜利路营业厅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冀01民初495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大浪接道浪口社区大朗南路英泰工业区E区D栋厂房一层、三层E栋厂房2-4层。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任建晓,广东卓建(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联通有限公司衡水分公司胜利路营业厅,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胜利东路。

本院在审理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联通有限公司衡水分公司胜利路营业厅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元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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