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渝05民初3989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E区D栋厂房一层、三层、E栋厂房一至四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388186690。
法定代表人:卢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茜,重庆万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新峰,重庆万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岸区零度首饰品经营部,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江南大道12号“重庆亿象城”A区11号。
经营者:姜雪梅,女,1992年7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大足区。
被告:重庆亿象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江南大道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0682591074。
法定代表人:王老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麟,北京市中银(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凌志宏,北京市中银(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南岸区零度首饰品经营部、重庆亿象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0日受理后,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