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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德盛塑胶电子有限公司与零度首饰品经营部重庆亿象城实业发展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渝05民初3989号
案件名称源德盛塑胶电子有限公司与零度首饰品经营部重庆亿象城实业发展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6-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南岸区零度首饰品经营部;重庆亿象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渝05民初3989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E区D栋厂房一层、三层、E栋厂房一至四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388186690。

法定代表人:卢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茜,重庆万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新峰,重庆万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岸区零度首饰品经营部,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江南大道12号“重庆亿象城”A区11号。

经营者:姜雪梅,女,1992年7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大足区。

被告:重庆亿象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江南大道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0682591074。

法定代表人:王老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麟,北京市中银(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凌志宏,北京市中银(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南岸区零度首饰品经营部、重庆亿象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0日受理后,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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