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0103民初3616号 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经邮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8N。
法定代表人:秦皖民,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超,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宁市哈柏百货店,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佛子岭路21号南宁铁道大厦4号、5号商铺。
经营者:杨祖威,男,1986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
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南宁市哈柏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8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其行使诉权的表现,其撤诉申请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负担,余款275元由本院依法退回给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刘明明 人民陪审员 陈 彤 人民陪审员 吴露雲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郑思渝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