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12民初140号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经发大道3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0T。
法定代表人:翁荣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超军,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佳迪,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和县三塔镇三塔百太超市,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三塔集三塔集东头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Q7N。
经营者:陈晓飞。
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太和县三塔镇三塔百太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3日立案。
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浪莎针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浪莎针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姚 莉人民陪审员 兰 艳人民陪审员 刘春雨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 青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