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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内黄县福万家副食门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豫05知民初205号
案件名称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内黄县福万家副食门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内黄县福万家副食门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5知民初205号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三河镇北街169号。

法定代表人:吴秀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琛,北京高文(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彬彬,北京高文(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黄县福万家副食门市,经营场所:内黄县朝阳路西段北侧。

经营者:尹书霞。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国利,男,1977年10月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内黄县。

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内黄县福万家副食门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4日立案。

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5日申请将诉讼请求变更为10000元,并于同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变更诉讼请求并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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