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9)陕01执136号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西安市灞桥区华辉超市:关于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与西安市灞桥区华辉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陕01民初947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因西安市灞桥区华辉超市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标的为:1.立即停止销售侵犯第7613055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行为;
2.向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赔偿损失(含合理费用)1万元;
3.负担案件受理费375元及申请执行费56元;4.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
执行中,案外人吴清自愿代被执行人西安市灞桥区华辉超市履行本案义务,将10431元支付至本院账户。
本院从中扣缴申请执行费56元后,将剩余的10375元转付申请执行人指定的账户。
现申请执行人书面放弃本案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确认本案执行完毕,申请本院结案。
至此,本案执行完毕。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19)陕01执136号案件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