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5执25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经邮路6号。
法定代表人:秦皖民,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安阳市北关区百有鑫源烟酒副食经营部,经营场所:安阳市北关区和平路西段路北。
经营者:齐百有,男,汉族,1967年12月22日出生,住滑县。
关于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安阳市北关区百有鑫源烟酒副食经营部、齐百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豫05民初26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5月14日向被执行人安阳市北关区百有鑫源烟酒副食经营部、齐百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安阳市北关区百有鑫源烟酒副食经营部、齐百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230元。
本裁定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