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191执51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武义县百花山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2314751660XD。
法定代表人:郑世武,董事长。
被执行人:合肥瑶海区家发百货商行,经营场所安徽省合肥市临泉路安徽大市场M3幢1406、0407号(六区),注册号340102600166288。
经营者:罗春凤 被执行人:罗春凤,女,1971年3月18日,汉族,安徽省肥西县。
本院在执行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与合肥瑶海区家发百货商行、罗春凤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皖0191执512号案件的执行。
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在两年内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