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10民初23046号 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仁怀市茅台镇。
法定代表人:李保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会玲,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燕,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周成,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琳,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香友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沙文镇。
法定代表人:杨明德。
被告:贵州省仁怀市万乘酒业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仁怀市茅台镇杨柳湾社区。
法定代表人:胡云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波,贵州红连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贵州香友酒业有限公司、贵州省仁怀市万乘酒业销售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5日立案。
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