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10民初21204号 原告:步步高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步步高大道255号。
法定代表人:胡柏山,高级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春松、许蕾,广东南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罗兰琼,女,1979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
本院在审理原告步步高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罗兰琼、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步步高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步步高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步步高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步步高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