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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亳州市醉倒翁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利辛县春宇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皖16民初304号
案件名称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亳州市醉倒翁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利辛县春宇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6-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醉倒翁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利辛县春宇食品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16民初304号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亳州市谯城区古井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83(1-1)。

法定代表人:梁金辉,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影影,安徽佑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亳州市醉倒翁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古井镇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46。

法定代表人:李永梅。

被告:利辛县春宇食品店,住所地安徽省利辛县张村镇,注册号341623600062721。

经营者:刘春宇。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古井公司)诉被告亳州市醉倒翁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利辛县春宇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2019年5月16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本案审理期间,古井公司以另行选择其他方式解决该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古井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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