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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与平阳县阿福文具用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381民初5640号
案件名称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与平阳县阿福文具用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瑞安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6-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平阳县阿福文具用品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381民初5640号 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真南路。

法定代表人:李立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益鹏,北京炜衡(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阳县阿福文具用品商行,住所地浙江省平阳县昆阳镇。

经营者:徐崇福,男,1972年1月26日出生,住浙江省瑞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平阳县阿福文具用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4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

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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