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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与利辛县永兴镇亿家丰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皖16民初293号
案件名称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与利辛县永兴镇亿家丰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6-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利辛县永兴镇亿家丰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皖16民初293号 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经邮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216583428N。

法定代表人:秦皖民,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超军,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利辛县永兴镇亿家丰超市,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永兴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1623MA2Q3EHD3U。

经营者:李月军,个体工商户。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万强,安徽和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白药公司)与被告利辛县永兴镇亿家丰超市(以下简称亿家丰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超军、被告亿家丰超市的经营者李月军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樊万强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云南白药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犯“云南白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商标侵权赔偿20000元及原告为制止本次侵权行为支出的公证费、律师费、差旅费等5000元,共计25000元。

事实与理甶: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第3635192号“云南白药”注册商标的权利人,享有该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原告为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是"云南白药"商标的被许可人,可以独立主张所有商标权利。

“云南白药”商标获得第二届中国商标领域最高荣誉“中国商标金奖”。

“云南白药”牌牙膏在全国范围内享有盛誉,广受消费者爱戴。

被告经营有一处标牌为"亿家丰超市"的商店。

2018年12月,原告发现该店出售的“云南白药”牌牙膏系侵权产品。

之后,原告对该店销售假冒注册商标产品的行为采取了证据保全公证措施。

原告认为,被告实施销售侵犯原告商标权商品的行为,不但扰乱了正常的商品市场秩序,给原告及其母公司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及商誉损害,同时还对广大消费者的生命健康造成严峻威胁。

现依据《商标法》第57条和《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将被告诉至贵院,恳请法院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亿家丰超市辩称,被告只是销售者,不知道涉案产品是侵犯原告商标权的商品,商品是合法取得,并能够提供合法来源,因此不应该承担责任,原告诉请赔偿标准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对于公证人员某,本案中,该公证处公证员与公证工作人员共同办理公正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及《公正程序规则》相关规定,故对该公证书所证明的事实应予确认;

对于鉴定证明,本案中,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依法对假冒或者仿冒商标进行真伪鉴定,并出具鉴定证明的权利,所以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作出的鉴定证明,被告又无相反证据推翻该鉴定结论,本院对原告提供的鉴定结论予以采纳。

对于被告提供的销货清单及商品验收单,不足以证明涉案商品购自上述商户,被告的举证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被告可搜集证据后另行主张,故对该组证据的证明目的不予认可。

本院认定如下:云南白药公司提供的证据1、2、3、4、5、6、,具备证据三性,能够认定亿家丰超市销售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商品的事实,予以认定。

亿家丰超市提供的证据1,予以认定,证据2、3,不足以证明涉案商品是合法来源取得,不予认定。

本院经审理查明: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第3635192号“云南白药”注册商标的权利人,2017年7月1日,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云南白药公司为上述商标的被许可人,同时授权云南白药公司可以自己名义对侵犯“云南白药”注册商标的行为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

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委托人员于2018年12月11日在被告处购买标有“云南白药”的商品,上述事实经上海市闵行公证处公证。

该商品经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鉴别为假冒“云南白药”注册商标的产品。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被告是否销售了侵害原告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原告主张的损失及相关合理费用应否予以支持。

关于亿家丰超市销售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商品这一事实,本院已经查明。

亿家丰超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被告应承担的赔偿数额,因云南白药公司未提供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的证据,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被告过错、经营规模、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等实际情况,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关于法定赔偿的规定,酌定赔偿数额总计500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利辛县永兴镇亿家丰超市立即停止销售侵犯“云南白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二、被告利辛县永兴镇亿家丰超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各项损失及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5000元;

三、驳回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5元,由被告利辛县永兴镇亿家丰超市负担300元,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负担1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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