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191执41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繁昌县华园米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繁昌县城东峨山农业综合开发区,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40222784948501N。
法定代表人:彭宗武。
被执行人:郑亮,男,1984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被执行人:合肥信德商标事务所(普通合伙),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科学大道107号天贸大厦9层9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67920374L。
负责人:孔海平,执行事务合伙人。
本院在执行繁昌县华园米业有限责任公司与郑亮、合肥信德商标事务所(普通合伙)商标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皖0191执412号案件的执行。
繁昌县华园米业有限责任公司在两年内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