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6民终392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汤馥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全军,广东红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秀林,广东红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南海区里水大咖奶茶店,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
经营者:吴艺宁,男,汉族,1973年7月11日出生,住广东省恩平市****。
上诉人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区里水大咖奶茶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8)粤0604民初281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佛山市南海区里水大咖奶茶店已履行赔偿义务为由,请求撤回一审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撤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8)粤0604民初28140号民事判决;
准许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338元,减半收取169元,由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525元,减半收取262.5元,由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