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7民初266号 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共和新路3318号。
法定代表人:黄明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西江,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圣洁,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华市金东区传旺超市,经营地址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傅村镇四海铭门19幢地下一层。
经营者:林传旺。
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金华市金东区传旺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5日立案。
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0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