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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与金华市金东区传旺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7民初266号
案件名称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与金华市金东区传旺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6-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金华市金东区传旺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7民初266号 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共和新路3318号。

法定代表人:黄明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西江,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圣洁,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华市金东区传旺超市,经营地址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傅村镇四海铭门19幢地下一层。

经营者:林传旺。

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金华市金东区传旺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5日立案。

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0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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