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306民初11568号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市青阳南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
委托代理人许志兵,广东前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楚婕,广东前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天天蕙百货商铺,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固戍社区下围园新村六巷4号下围园新村六巷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经营者杨义明。
上列原告与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因被告侵害其商标,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销售第7874253号侵犯原告商标权的产品,以及停止销售产品上使用含有“樱花”字号的企业名称的产品;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维权费用人民币10万元;
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天天蕙百货商铺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享有的第787425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
二、被告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天天蕙百货商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15000元;
三、驳回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判决生效后,如果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