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10民初3396号 原告:宁波太平鸟时尚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曙环城西路南段826号。
法定代表人:张江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计欣、周雯婕,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段小敏,女,1995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耒阳市。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宁波太平鸟时尚服饰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段小敏、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宁波太平鸟时尚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以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太平鸟时尚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太平鸟时尚服饰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00元,由原告宁波太平鸟时尚服饰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