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9民知初13号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横琴新区横琴镇彩虹路2号9栋1106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42。
法定代表人:陈旭,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叶,上海璀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光县乐巢纯量音乐广场,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东光县邮政路南段西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Y5U。
投资人:贺飞,男,1990年9月9日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信,河北恒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东光县乐巢纯量音乐广场商标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3日立案。
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30日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0000元,并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