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知民终217号上诉人(一审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E区E栋厂房一至四层、D栋一层、三层。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巍巍,湖南联合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一审被告):长沙县星沙凉塘腊味馆,经营场所湖南省长沙县星沙四区凉塘路。
经营者:徐卫新,女,1970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异,湖南思博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艳,湖南思博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上诉人长沙县星沙凉塘腊味馆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双方不服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湘01民初5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9年6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长沙县星沙凉塘腊味馆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撤回本案上诉。
本院认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长沙县星沙凉塘腊味馆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长沙县星沙凉塘腊味馆均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75元,减半收取237.5元,由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200元,长沙县星沙凉塘腊味馆负担37.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