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6民初10095号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长安镇乌沙。
法定代表人施玉坚,副总裁。
委托代理人廖明超,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梁真民,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龙华电子市场宝树通信器材经营部,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龙华街道龙观路煜丰泽花园。
经营者谢名焕。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宝安区龙华电子市场宝树通信器材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1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商标权侵权纠纷。
被告住所地在龙华新区,本院对该案不具有管辖权,本案应由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