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11民初8391号 原告: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
法定代表人:刘月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启超,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雅萨思陶瓷洁具总汇,经营场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
经营者:丁贵兰,女,1962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胶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淑珍,女,1967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员工。
原告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雅萨思陶瓷洁具总汇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启超、被告的经营者丁贵兰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淑珍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停止侵犯原告第15192947号、第4711685号、第638038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
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5万元。
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系第11类“潜水艇”系列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经过原告多年使用及推广,“潜水艇”已经成为全国家喻户晓、众所周知的洁具、卫浴品牌,已经与原告建立起特定的联系。
原告系第15192947号、第4711685号、第6380388号注册商标的原注册人,该三枚商标于2018年3月27日经核准均转让与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2018年4月16日,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出具《授权说明》,许可原告使用第15192947号、第4711685号、第6380388号注册商标,许可期限为2018年3月27日至2019年12月31日,许可方式为一般许可,同时授权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并获取相应赔偿。
2018年11月份,经原告调查发现,被告在其店铺内大量销售标有“香港潜水艇卫浴科技有限公司”字样以及“”图形的地漏,其中地漏的包装盒顶部、侧面,黄色布质小包装袋上均有“香港潜水艇卫浴科技有限公司”字样,“潜水艇”三个字样被加大突出作为商标使用,侵害了原告第15192947号“潜水艇”、第4711685号“Submarine潜水艇”商标专用权;
另外包装盒顶部、侧面、地漏面板,黄色布质小包装袋上均有“”标识,侵害了原告第6380388号“”商标专用权,针对上述侵权行为原告申请公证处进行证据保全公证。
综上,原告认为被告在其店铺内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
故诉至法院,要求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答辩称,收据是被告开的,认可出售了两个地漏,转账方式收款,但是具体卖的是哪个牌子的不记得了。
经审理查明:第15192947号注册商标“潜水艇”,注册人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核定使用商品(第11类)包含水管龙头;
地漏;
浴室装置等,注册有效期自2015年10月7日至2025年10月6日止。
第4711685号注册商标“Submarine潜水艇”,注册人李润凡320881801020481,核定使用商品(第11类),包含水龙头;
地漏等,注册有效期自2008年3月28日至2018年3月27日止,经续展该商标有效期至2028年3月27日。
2008年6月14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该商标转让于原告。
第6380388号注册商标“”,注册人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核定使用商品(第11类),包含水龙头;
地漏等,注册有效期自2010年3月28日至2020年3月27日止。
2018年3月27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第15192947号、第4711685号、第6380388号注册商标转让给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2018年4月16日,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出具《授权说明》,许可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使用第15192947号、第4711685号、第6380388号注册商标,自2018年3月27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单独向各地公证机关申请证据保全公证,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单独向各地各级法院提起侵权诉讼,有权取得相应的侵权赔偿。
2018年11月20日,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授权莱芜市莱城区金盾知识产权服务中心以自己的名义,向山东省莱芜市凤城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
2018年11月13日,在公证处公证员张秀萍、公证人员张菡的监督下,申请人的代理人王守贞以普通消费者的名义来到位于青岛市黄岛区武夷山路341号春秋装饰园B区11号的店铺,王守贞在该店铺内购买了标有“浙江台州潜水艇卫浴有限公司(监制)、“香港潜水艇卫浴科技有限公司(监制)”字样的地漏各一个。
王守贞使用支付宝付款后,当场取得该店出具的《工商服务业统一收款收据》一张及印有“丁贵兰董淑珍”字样的名片一张。
王守贞对该店铺外景拍摄照片两张,并对支付宝付款页面截取照片一张。
上述行为结束后,在公证员张秀萍、公证人员张菡的监督下,王守贞对上述物品拍摄照片十六张,公证员将上述地漏进行封存,王守贞对封存后的物品外观拍摄照片两张,封存后的物品及票据、名片原件交由王守贞保管。
山东省莱芜市凤城公证处于2018年11月20日出具了(2018)鲁莱芜凤城证民字第1194号,原告为此支付公证费1000元。
2014年11月,中国建筑业协会材料分会授予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鲁班奖工程功勋供应商,2015年3月16日中国质量检验协会授予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全国质量和服务诚信优秀企业。
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潜水艇地漏入选“十二五”期间国家绿色建材产品选用目录。
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全国多地投放广告,持续时间较长,宣传面广。
庭审中,经当庭拆封上述公证封存的物品,内有地漏一只。
地漏外部包装盒顶部、侧面、内包装尼龙袋印有香港潜水艇卫浴科技有限公司(监制)字样及“潜水艇”图形,香港潜水艇卫浴科技有限公司(监制)字样中,“潜水艇”三个字放大突出使用,与原告第15192947号“潜水艇”商标相同,部分含有第4711685号“Submarine潜水艇”,“潜水艇”图形(见下图)与原告第6380388号注册商标相似。
第6380388号商标被控侵权产品 第15192947号商标 第4711685号商标 另查,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雅萨思陶瓷洁具总汇系个体工商户,注册日期为2004年3月22日,经营者为丁贵兰,经营范围:陶瓷、卫生洁具、五金管件零售。
本院认为本案的焦点:一、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二、如构成侵权具体需要承担的民事责任。
一、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二)、(三)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被告对外销售的产品为地漏,地漏包装盒香港潜水艇卫浴科技有限公司(监制)字样中,“潜水艇”三个字放大突出使用,与原告第15192947号“潜水艇”商标相同,部分包含第4711685号“Submarine潜水艇”商标,“潜水艇”图形与原告第6380388号注册商标相似。
上述三个商标的核定使用范围中均包含地漏,因此被告对外销售涉案地漏的行为侵犯了商标权利人的专用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二、被告应承担的具体责任。
被告在经营涉案店铺期间,未经原告许可,销售了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的诉请予以支持。
关于赔偿损失,原告未举证自身因侵权所受的损失或被告因侵权所获的利益,本院综合考虑被侵权商标的知名度、被告实施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和后果等因素,酌定被告赔偿原告8000元。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雅萨思陶瓷洁具总汇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原告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第15192947号、第4711685号、第638038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
二、被告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雅萨思陶瓷洁具总汇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经济损失8000元;
三、驳回原告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225元,被告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雅萨思陶瓷洁具总汇负担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