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9)陕民终316号 上诉人(一原审被告):华阴市孟新建超市,住所地陕西省华阴市岳庙街。
经营者:员美平,该超市负责人。
 被上诉人(一原审原告):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余姚市低塘街道历山村。
法定代表人:漆明贵,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缪苏宁,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亦文,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华阴市孟新建超市因与被上诉人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陕01民初23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华阴市孟新建超市以其与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已经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于 2019年 6 月 12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华阴市孟新建超市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华阴市孟新建超市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按照一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0 元,减半收取 25 元,由上诉人华阴市孟新建超市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