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4民初6817号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步步高大道28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3U。
法定代表人:施玉坚,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涛,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福田区曼哈数码城闪米特手机配件商行,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振华路曼哈数码城A1075-A107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F00。
经营者:李秀银,女,1985年出生,汉族,住址深圳市罗湖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福田区曼哈数码城闪米特手机配件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已由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预交),按规定收取25元,由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