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782民初7524号 原告:上海网鱼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漕河泾开发区松江高科技园莘砖公路688号230室。
法定代表人:黄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建锋,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铧尹,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虎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北苑街道柳青路1058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刘国彪。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登洲,浙江绣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网鱼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义乌市虎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2日立案受理,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查,涉案公证书所载明的网吧的经营主体为义乌市豆豆网吧,故原告起诉的被告主体不适格,应予驳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上海网鱼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