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114民初1990号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南光路2号2栋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07。
法定代表人:陈世民。
被告:广州市塘边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宝峰南路骏达商务大厦2号二楼,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401140936582226。
法定代表人:李志武。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塘边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5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广州市塘边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广州市塘边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