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73知民初281号原告:膳魔师(中国)家庭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
法定代表人:刘达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志兵,广东前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贵马邦旅游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张庆柱,执行董事。
被告:鼎元(上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张庆柱,执行董事。
原告膳魔师(中国)家庭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贵马邦旅游用品有限公司、鼎元(上海)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立案。
同年4月25日,原告以各方达成和解且被告已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膳魔师(中国)家庭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50元,由原告膳魔师(中国)家庭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吴盈喆审 判 员 凌宗亮人民陪审员 陆金华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法官 助理 邵望蕴书 记 员 朱丽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